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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能否直接起诉?

 昵称13128804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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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选择优先申请支付令。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报酬的问题也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协议是指的在该法第10条列举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注:以上内容,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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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就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

案例:

某于200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那么,问题来了,是否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其实不然,该条适用需同时满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因病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综上,劳动者并无强制用人单位无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在满足以上三项条件后,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即可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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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能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近年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社保的案件数量激增。但是,补缴社保到底属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呢?
我们来看一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

案例一
杨某与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144号(节选)】



案例二
文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1117号(节选)】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征缴社会保险费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劳动者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未缴纳社保的相关损失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简介
出庭律师
杨 广
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参与办理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百余起,其中包括凯通国际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朝阳二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重大系列案件,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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