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在党委领导下,用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治理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加大作风建设力度,全党的作风不断好转,但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作风问题的新动向,那就是一些人现在是“不吃不喝、不拿不要”了,但是也不作为,不敢担当,对待工作消极应付。 这里面: 有的是能力不足“不会为”,不注重新知识、新能力的学习和知识储备提升,工作中理不清思路、想不出办法、打不开局面,面对工作任务束手无策,致使工作延误、失误; 有的是动力不足“懒作为”,不认真、不努力,不想为、不愿为,怕麻烦、怕担责,精神萎靡,得过且过,工作拈轻怕重,虚于应付; 有的是意识淡薄“不担当”,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碌碌无为,混日子,投机取巧,“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 还有的是用权任性“乱作为”,少数党员干部党性观念、党纪意识不强、法治意识差,不讲规矩、用权任性,甚至以权谋私,顶风违纪。 治理这些“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就需要我们以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担当和历史使命感,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治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感和长期性,以严明的纪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查处各种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国家公职人员因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下: 一、政纪责任 (一)出现《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政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二)出现《政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比如《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政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要求追究其政纪责任,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四)事业编工作人员(含公勤编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纪责任。出现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五)国家在编公职人员(含公务员、事业编、公勤人员等),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二、党纪责任 党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三条、六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第、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群众纪律的,按照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六)党组织领导班子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党员因不担当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 国家公职人员因不担当不作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理不担当不作为 对不想作为、不愿担当的干部,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情况作出继续留任或调整、问责的建议。 对不听招呼、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的党员干部,一律从严从重进行处理。该纪律处理的纪律处理,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 对工作中走过场、流于形式、无工作实效、敷衍了事的部门和单位,不管涉及到什么层级,实行一案双查,该问责的问责,绝不姑息,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要旗帜鲜明地鼓励改革创新,旗帜鲜明地保护敢作敢为的干部,对敢于作为、勇于担当的干部树立典型予以表扬,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强大气场和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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