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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刑事案件仍在侦查,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半刀博客 2017-05-04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已经立案侦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对该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处理?是驳回起诉,中止诉讼,还是继续审理?本文就相关真实判例进行分析。

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购买2017号房屋受骗一事,李立曾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201561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李立被合同诈骗案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57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林×。

一审法院认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受理。李立在本案中所诉事实与该正在处理的刑事案件相关联。相关刑事案件,可能对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公章真实性,李立所称购房款的去向,林×与宝龙蓝德公司的关系,宝龙蓝德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产生影响。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行解决。李立起诉不当,其诉权可待上述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裁定驳回李立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已决定对涉及本案项下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因此,李立所诉事实及相对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均与刑事侦查结果相关联,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尚不确定,综上,李立的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驳回李立的起诉于法有据,处理并无不当。

两份判决的对比分析

一审法院的观点1、李某所诉事实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相关联。2、相关刑事案件,可能对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公章真实性,李立所称购房款的去向,林×与宝龙蓝德公司的关系,宝龙蓝德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产生影响。3、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行解决。4、李立起诉不当,其诉权可待上述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请求。

对上述观点,分析如下1、关于事实相关联的问题。在刑事民事交叉案件或说涉及经济犯罪的经济案件审理中,相关联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应该区分是否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事实。只有在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出现刑事和民事两种情况才能按照刑民交叉的思路去分析。一审法律没有区分是否存在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事实,而且采用了相关联的一种模糊概念,这对案件的裁决会有方向性的错误。2、在第二个观点中,一审法院混淆了两个情况,事实的证明及责任的承担均引用刑事判决。这显示是错误的,在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刑事案件的判决会对民事案件产生影响,但这里的影响只是对事实的认定。影响事实的认定基于两个考虑:事实认定的标准和刑事案件处理的期限。事实认定的标准,民事案件采取的是高度概然性,即优势证据认定的原则;刑事案件则是排除合理怀疑。相对而言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标准高很多。其次是刑事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期限,不能太过延迟。因此民事案件审判中可能会引用刑事案件的认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也作出明确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要根据民事实体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不能依据刑事案件的认定进行裁判。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等刑事案件结束后再解决。对该观点,目前的法律制度没有找到相应的规定。4、在一审法院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时,认为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这与其前面陈述的理由又发生冲突。

二审法院的观点。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尚不确定。二审否定了一审中认定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观点。对本案是否民事案件,是需要进行审理后的作出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必须是民事诉讼中进行审理后,认定不是民事纠纷案件,才能驳回起诉,不能是在是否为民事案件无法认定时就驳回起诉。

本文的观点


1、本案应该是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中止诉讼的方式。一审法院已经分析了,本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很多事实要依据刑事案件认定的结果。基于这个情况,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中止诉讼。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一款……(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2、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就本案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要求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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