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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设计路径丨专题研究

 黄肥虎 2017-05-05

股权激励

の设计路径


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有着具体的规范要求,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则没有明文规定,这就给我们设计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留下了很多的想象空间。

 

我们发现在这些非上市公司中,不乏是奔着IPO而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对于拟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在设计实施方案时须慎之又慎,必须考虑IPO规则中对于“股权清晰”的要求,防止因股权问题给IPO造成实质性障碍。


设计非上市企业权益类的股权激励方案时,通常有期权和实股两种股权激励工具。

 

期权激励工具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为保证期权工具的有效激励性,期权的授予会分几年陆续释放完毕,且在一定条件下会剥夺激励对象行权的资格。

 

实股激励工具是控股股东以一定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比例股权或者激励对象通过增资方式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为保证实股激励工具的有效激励性,持有实股的激励对象在触发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条件时,将会触发控股股东回购激励对象的股权。

 

不难发现,企业实施上述两种权益类股权激励,均存在股权不稳定、不清晰的潜在因素。如何在满足激励作用的同时又平衡IPO规则对“股权清晰”的要求?我们直接在下文对拟IPO企业的股权激励规划给出设计路径。


路径一:合理设定股权激励实施时间,在申报IPO时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在IPO申报实务中,对于股权激励的操作口径是: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

 

但创业板有所例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因此,证监会允许在申请创业版的企业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即便如此,仍必须确保“股权清晰”。


路径二:在申报IPO时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企业在申报IPO时主动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也是申报IPO企业的常见做法。赫赫有名的“富安娜与原始股东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背景就是富安娜家居因申报IPO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于主动终止的股权激励计划,如何保证已经授予股权的激励对象在企业IPO后仍然能继续在企业尽心工作,而真正达到股权激励的作用。同样是富安娜家居的案例,虽然申报企业因申报IPO终止了股权激励计划,但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书》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根据该案件的披露,《承诺函》规定,激励对象如在富安娜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富安娜公司提出辞职或连续旷工超过七日的,应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此种《承诺书》实为原《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亦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承诺书》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为此,在实践中拟申报IP0的企业在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时要保证股权激励的激励性,会要求激励对象主动承诺IPO后的股票锁定期,或者在企业IPO后无故离职或者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对企业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以金钱方式的补足,来保证股权激励性。而对激励对象的股权回购限制措施由于会涉及到股权不清晰,一般不允许采用。


路径三:搭建合适的持股平台来实施股权激励。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选择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企业的股权。由于激励对象放在持股平台内,持股平台的变动不会直接影响到持股平台对企业的股权变动。因此,为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在持股平台内可以对被激励对象做出较大限制,除上述的股票转让时间的锁定、违约金或者补偿的实施、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进行股权回购也是被认可。

 

对于搭建的持股平台,有些企业是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来承接激励股权的,但由于信托计划作为股东,可能会作为拟IPO要清理的三类股东对象,为此,建议约定明确在申报IPO时,信托计划解除,管理人代持的股权要还原至实际激励对象,将信托计划清理完毕。


延伸:拟申报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设计

2015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外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进一步发布了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由此可见,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若企业拟通过持平台来做股权激励的,则会因受到新三板规则的限制而无法直接实施。

 

《定向发行(二)》的发布,对于定增对象的标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防止单纯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法人、持股平台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定增而规避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定增增加了难度,员工持股平台无法直接参与企业定增。

 

为此,新三板企业若希望通过持股平台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由员工持股平台通过认购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通过金融产品参与公司的定向增发。当然,我们建议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挂牌前就搭建合适的持股平台。


结   语

综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每一个步骤的实施都需要全局性的把控。企业不可抱着且行且看的态度来实施股权激励,应谨之慎之合理规划,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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