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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车船税22个实务点(含会计处理)

 刘刘4615 2017-05-06
2017-05-06 xiaochenshuiwu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1.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3)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所以,比如装载机、挖掘机等作业车要缴纳车船税。

(4)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2. 个人的汽车全年未出门行驶仍需要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3.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如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4.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5.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6.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7.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8.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9.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0.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11.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1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例】连日来的雨水天气致使不少车辆淹水报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具体办理流程(仅供参考):对于车辆报废的,应先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凭注销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

上述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后,车辆发生报废的,可以凭车辆报废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2017年1月缴纳全年的车船税1200元,11月车辆报废,可以申请退还的车船税额为1200÷12×2=200(元)。

13.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14.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15.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1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也就是说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车船税。

17.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也就是说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车船税。

18.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0.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1.纳税人因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可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22.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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