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梅春来|刑法的刀子在乱飞

 甲子666 2017-05-07


作者│梅春来

来源│公众号文佩律所


近几年引来民间争论的刑事案件,无论是于欢案还是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甚至包括这两天深圳宝安法院对某男子贩卖自己饲养的鹦鹉作出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从社会反映的争论上来看,都没有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原因就在于司法审判脱离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掌握的正常认知。

 

从司法的精英主义出发,法院的判决当然不必以多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甚至在崇尚独立西方国家,司法的这种独立自然也包括了独立于多数人之外,因此,司法审判未必需要完全迎合于民意,但政府和司法都有责任在法例生效的前后,尽自己的一切努力告知公众,法例与常识之间的差别,从而使政府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审判建立在公众正常的认识之上,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国家所欠缺的。

 

民众之所以会对司法审判部门所作的刑事判决表达出一面倒的异议,是因为这一类刑事案件多数更贴近于自己的生活,所作之判断不必基于太多的法律知识,而只需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在不经意间颠覆了民众原有的认识和行为规范,使民众突然意识到刑法对自己行为存在的未知威胁,这种威胁破坏了民众原先的安全感,从而引起了他们的恐慌,这是导致司法判决不能被大众接受和认同的根本原因。

 

然而,我们的政府和司法部门包括我们的法律界,都没有认识到民众对这种刑不可知带来安全感被破坏的恐慌,依然试图站在法条主义的文本上去解释和论证判决的合理性,特别是检法两家的撰文,经常把简单的是非判断,用特别专业的法律术语,去驳斥民众对生效判决的异议。从专业的角度看,他们的文章很有价值,因为有些法官所撰写的文章确实高明,其专业达到了连律师都不敢轻易去反驳的程度。

 

但是当有些案件的是非判断在技术层面复杂到连专业律师都不敢点评的时候,反而远不及民众基于常识和良知的判断,这正是要引起我们法律界检讨的问题,正如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陪审团机制一样,有些贴近于生活层面的案件,专注于法律技术的人远不如普通民众睿智,只要学法律的人士,我相信多数人会承认这一点。

 

因此,读书也会使人失去智慧,过于技术化的法律人也同样会偏离于正义的标准,我们的缺陷就在于我们会过于自信于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技术,以为我们根据法律的标准所得出的结论一定就是理性的,但却忽略了在剖析这一过程中,存在有意无意放弃了自己的常识和良知的可能性。

 

迷恋技术的精巧让法律人看起来更像一台精致好用的机器,但是启动机器运作的人却不是我们法律人自己,因此,当操作这台机器的人试图将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放入到这台机器中进行打磨的时候,我们绝对相信自己是有能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他成为一名合格的罪犯。我想法官在作出判决的时候,仍然会用欣赏的眼光看着眼前成型的作品,即便偶然也会那么一点遗憾,当法院鲜红的印章盖了上去以后,一切都云消雾散。

 

迷恋于法律技术不仅仅存在于司法界,还存在于律师界,特别这几年律师界宣讲的“工匠”精神几乎成了有些律师的精神标杆,但是我们在追求技术上的卓越时,也感觉到自己变得越来越不像是律师,因为缺失人文情怀的“工匠”精神,说到底也只不过是庸俗的法律手艺人,作为手艺人,他们唯一的追求就是用毕生精力找出各种骗过法官或赢过对手的技巧,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

 

《天龙八部》的扫地僧在解释七十二绝技本寺僧人,人人都可以看的情况下,为什么少林寺数百年来,只有一、两个人全部练成,原因就是在于每一门绝技都需同时研习一部佛法,佛法越深,其武功越高,但往往到了佛法越高时,就不屑于再去练习种种杀人之法门。

 

所以,律师界技术派的兴起或司法界精研于法律技术,如果没有建立在当下的社会行为规范或公众多数人的认识下,其法律技术演绎的越精致,反而背离于刑事司法的本意。因此,“工匠”精神下的法律手艺人正在摧残法律界,久而久之我们都将陷入了技术的陷阱,唯恐输在了别人的技艺之下,却忽略了最容易把握的社会常识。

 

当学法律学傻了以后,我们可以不必再考虑主观意图,也不必再考虑社会原有生态下的大众认知,甚至我们不必强调案件本身存在的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因为即使是没有现实即刻发生的现实危害性,我们也可以用我们的法律解释技术推定有社会危害性。

 

于欢案的正当防卫争论,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的立法争论,卢氏县农民挖三株蕙兰获刑三年一案,以及宝安法院的鹦鹉案,我们细细去解读法院的判决时,多数能看到基层司法者的无奈,如宝安法院鹦鹉案的量刑,法官在他所能做的权限内极力拉低了刑期,但即使如此,仍然不能被公众所接受,这说明案件的审判剔除法官本人的因素之外,立法条文的审读机制缺乏的民意参与和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脱离实务的虚幻和自我的精英认知,都构成了司法审判结论的荒谬。

 

我甚至可以设想,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条文的法官,或许就只是坐在办公室里查查资料就拟定了条文,他们本身没有基层审判经验,甚至也没有类似生活经验,他们也不屑于去请教动植物专家,更不想去研究野生动物的世界究竟遵循的是怎么样的生存规则。无论是社会规则还司法审判规则在西方国家形成,可能需要历经数十年或数百年,才可能收获到成熟的规则,而我们可能只需要几个月,否则我们怎么可能会规定,一代野生动物人工繁殖下来以后第二代、第三代、甚至无数代,也视为野生的血统,这种轻率的突破了野生与人工饲养之间的语义差别,他们是基于自身的无知还是过于自信的忽视,外人完全不得而知,但民众的人身安全却完全掌控在他们这些少数人的精英之中,却是不争之事实。

 

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当没有反对的力量或没有反对的声音时,特别容易造成他们极度膨胀,特别是法律人多数人都有一种舍我其谁的傲气,就算别人说的在理,也总想试图去驳斥一番,以显示自己的独到之处,更何况现在这种完全没有民意制约的环境下。因此,当他们有权坐在办公室制定天下规则,又没有圈外的人人可以公开提出异议的时候,他们就会在小范围内欣赏自己并自得于自己的精英角色,而无数明显偏离社会既存的规则或偏离大众认知范围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就在规范的名义下大行其道。

 

在这种情形下,嫌疑人甚至是普通公众就像是被关在一个大笼子里的野味一样,当大家觉得不吃掉可惜的时候,刑法的这把刀子就一定会乱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