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文号: 财会[2006]1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06-11-06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下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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