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系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其监察范围内的企业存在违法建设生产设备,非法排污的行为。且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制止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应认定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关 键 词】 刑法 环境监管失职 环境监管职责 国家工作人员 监察执法 非法排污 严重不负责 环境污染事故 国家利益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倪XX系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林XX系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郑XX系该局的工作人员。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由于三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化工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公司)在车间内存放大量与原生产项目不符的材料、非法建设提炼铟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最高超标达994倍的污染物质,以致于该种污染物质的长期排放,造成自渔塘溪流经的水体严重污染,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此后,当地政府为了治理污染,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补救,花费人民币四百五十五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以倪XX、林XX、郑XX犯环境监管失职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倪XX、林XX、郑XX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 目前,该案件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 【审判规则评析】 环境监管失职罪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或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系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权力行为的正当性。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三点:第一,必须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第二,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第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作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其在环境执法监察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制止企业非法建设生产设施、非法排放严重超标的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导致发生了水体污染事故,给人民生产生活、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正是由于行为人不履行现场监察职责,未能发现企业排污行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管的行为,方导致了环境严重污染,致使国家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即行为人的不负责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倪XX、林XX、郑XX环境监管失职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渎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S02071) 【罪 名】 环境监管失职罪 【判决日期】 2015年02月16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5年6月16日) 【部门体系】 刑法分则 【检 索 码】 P1320++422FJSMSY0315B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倪XX 林XX 郑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XX。 被告人:林XX。 被告人:郑XX。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倪XX、监察大队大队长林XX、工作人员郑XX在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公司非法建设提炼铟的生产设施、车间内存放大量与正常生产范围无关的原辅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标达994倍的铟萃余液等违法行为,造成自渔塘溪流经的水体严重污染,经当地政府应急处置共花费455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倪XX、林XX、郑XX立案侦查。 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倪XX、林XX、郑XX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 目前,案件还在法院二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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