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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决定争议处理法律实务(四)

 神州国土 2017-05-08

  • 主要争议焦点审查基准

以笔者参与省政府行政复议、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或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土地征收决定行政案件为蓝本:

1、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

审查基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其他公共利益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供地政策,即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其中配套经营性用地的,不能简单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应当标明地类、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级别,农用地转用指标。报件材料中应当附具拟征地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必要时附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2、告知、确认、听证是否到位?

在征地报批前,一些地方未严格依照国发〔2004〕28号文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不规范,征地事项仅告知村组未告知被征地农户并由农户确认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发生村民代表签字冒名顶替的情况,多数村组未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而直接放弃听证。

审查基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九)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由村组依法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小组会议的方式告知、确认并决定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认定为有效。报件材料中,应当附具拟征地村组和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预(拟)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放弃听证证明或听证情况说明、土地权属证明和踏勘证明(可以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面附着物调查确认证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3、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偏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4倍;征收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30%至60%计付;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至90%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位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根据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制订并公布当地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2~3年修订一次。陕政办发〔2010〕36号文发布适用的2008年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严重滞后,难以做到同地同价(尤其是线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且各市、县、区政府均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引起被征地村组和村民的不满。目前,正在修订之中。

审查基准:

在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中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称为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财政补贴社保费等统称其它费用,其应当不低于上述法定标准。根据国发〔2004〕28号文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主张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新法链接: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其中,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暂时调整实施。

4、征收土地公告是否规范到位?

逾期甚至不依法在被征地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不是以市(县)政府而是以国土资源部门名义发布公告。有的公告内容不详尽,有的将几个土地征收决定作为一个公告处理,有的不留存张贴的影像资料,造成行政复议答复举证困难,甚至被认定为未公告而未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决定法定程序。

审查基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至此,标志着土地征收决定行政行为完成。

延伸思考:

一是公告作为唯一的法定送达方式,具有推定土地权利人知道土地征收决定内容的法律效力;二是并未要求个别(逐户)送达省级政府土地征收决定;三是并未要求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5、个案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申请人不服征地补偿往往采取迂回办法,先行向市县(区)甚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征收决定,然后以一句“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为理由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确认省级政府土地征收决定违法。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的受理条件之一,应当要求限期补正。

法条链接:

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延伸思考:

1、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呈报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省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对审查意见合规性负责,如复议申请对市县报件材料“三性”主张异议,可以中止复议并告知申请人另案处理。

2、凡是土地征收决定下发后组织实施阶段,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实施行为,对土地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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