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1)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2)是否存在投资未到位,或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现象 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资本化与费用化的范围划分是否正确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税前不得扣除 (一)如何确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1、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问题 1、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1、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2、小额货款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3、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四、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纳税筹划 1、案例分析 2、利息与股息、红利税负率的比较 3、企业的盈亏情况 4、关联债资比例 87.75%关心财税动态的年轻人,都在看「解税宝」。 各大App商店搜索「解税宝」,新生代最新财税消息交流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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