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事故调査结束后,应当由调査组提出事故结论,写出事故调査报告。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査的,应当由地区管理机构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査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査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事故调査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中査明的各种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事故结论,安全建议,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事故调査报告的具体内容有: 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飞机所属单位、机型机号、机长姓名、气象最低条件,空勤组成员、航线、任务性质和飞机技术状况。 事故经过情况:飞行详细经过情况,当天的天气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情况及事故等级,气象情况,助航设备,通信情况,机场情况,飞行记录器,残骸及碰撞情况,医疗和病理资料等。 事故原因分析和主要依据:对事实情况以及有关确定事故原因和结论的资料作出适当的分析。根据事故事件链中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中属于原因性的 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査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到可以提出明确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为止。 事故结论:事故结论是对事故调查结果和在调查中确定的各种原因的陈述。对事故调査结论的陈述应当是鉴定性的,不必叙述证据,只陈述调查结果 和在调査中确定的原因。在作结论时,应当综合各方面调查分析的结果,以调查获得的各项有证据的事实为依据,对事故原因作出系统的、逻辑的、明确的、简要的表述。 你可能喜欢这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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