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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创业独角兽的法律锦囊(九)

 创业大学 2017-05-08

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如何分配?创始人退出如何保护公司?员工期权计划通常如何建立?如何确保多轮融资后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我们梳理了创业公司必需的劳动法相关知识。在这一系列文章中,法务团队将继续分享帮助你在创业道路上保护自己的小锦囊。


Q41:什么是 Term Sheet?


Term Sheet 又称 TS、投资意向书、条款清单等,是在 VC 投资中投资人初步确定投资意向后,向创始人罗列的本次投资的核心条款,一般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交割条件、投资人的主要权利等。Term Sheet 的作用是提纲挈领,总结双方就本次投资商业条款的一些共识,减少日后起草投资协议过程中的沟通成本。


Term Sheet 整体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仅是君子协议。但部分条款,比如独家期(限制公司和创始人与其他投资人接触的条款)、保密、费用承担等条款往往特别说明具有约束力,毕竟在签署 Term Sheet 至投资协议签署往往有时间间隔,投资人希望提前锁定投资机会。


进一步地,即便是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如投资人的主要权利),也有很重大的意义,因为如果在 Term Sheet 中谈定的事项,后续会反映在投资协议中,而投资协议无疑是约束性的。如果在投资协议谈判阶段,任何一方推翻 Term Sheet 中谈定的事项,会被认为前后立场不一致,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对于 Term Sheet,切不可因其无约束力就大笔一挥。


Q42:投资协议中为什么要有公司出具的披露函?


披露函一般作为上表中的投资协议(如增资协议或境外结构中的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一个部分,是对投资协议中陈述和保证条款的补正、说明和反面披露。投资协议很大的一块内容是公司和创始人的陈述和保证,即对于交割日前公司的各方面状况作出说明。这些陈述和保证都是标准化的合同用语,基本都是确认公司不存在瑕疵。但实际上公司的情况多种多样,不可能完美无瑕。因此,需要披露函对陈述和保证进行修正,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也是对投资人履行披露义务。


披露函一般由公司方面聘请的律师准备,并在交割时连同投资协议签署版本发给投资人。


Q43:如何平衡新投资人和前轮投资人之间的利益?


公司在 B 轮融资及以后,需要考虑协调不同新投资人和前轮投资人之间权利的平衡。通常来说,公司往往希望新投资人沿用前轮投资人的权利,减少谈判成本。即便投资人同意公司的提议,一般也会强调对于清算优先权等权利的行使顺序,新投资人要优先于前轮投资人。


Q44:如何确保多轮融资后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多轮融资后,创始人的股份比例已经大为稀释,其持股比例也往往低于50%甚至不再是最大单一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创始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绑定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董事会成员总数上,尽量设置单数,而且创始人一方可以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人数要占优。比如 7 名董事中,创始人指派至少 4 名。下一轮新投资人要求指派一名董事,则总数增加至 9 名,创始人指派至少 5 名;


与其他股东合纵连横或一致行动,要求其他创始人或投资人将投票权授予创始人,由创始人代为表决;


如采用境外架构,还可以设置 AB 股。即某一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是其他股份代表的表决权的数倍。但是如果采用内资架构,则由于中国公司法强调同股同权,因此 AB 股在中国暂无法落地。


Q45:什么时候开始考虑上市


上市是公司发展过程中里程碑性质的事件,在不同的公开市场挂牌上市对公司的要求都有不同,但普遍性的有较高的业绩要求,因此,创业初期可以将上市作为一个发展目标,但是具体考虑此问题为时尚早。在公司引入投资人的前提下,投资人往往也会在此方面给予一定引导。


Q46:创始人打算退出时需要考虑哪些法律问题?


在有投资人的情况下,需要注意:


股权转让限制:投资协议中一般约定,在上市前创始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因此创始人并不能说走就走。


清算优先权:如果退出交易中公司股权全部或大部分转让,该项交易可能构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 Trade Sale,投资人有权依据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条款优先从出售对价中进行分配,如果约定了投资人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participation),则投资人还有权按照股比与创始人进行分配。创始人可获得的退出回报份额可能与其持股比例并非一一对应。


另外,还需要注意竞业禁止:对于买家而言,收购另一家公司后,较为担心的是公司的原班核心人马另起炉灶,这对于买家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买家往往会要求创始人继续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或至少承担一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Q47: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出路有哪些?


低价融资:低价融资(down round)即下一轮融资的投前估值低于上一轮投后估值,由此可能触发现有投资人的反稀释权(anti-dilution),创始人可以和现有投资人协商请求投资人放弃行使反稀释权,与公司共渡时艰;


出售或合并:如公司本身继续独立发展的前景不明,委身于人或者与竞争对手进行合并也是选择项之一。在出售或合并的情况下,该项交易可能构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整体出售(Trade Sale),投资人有权优先从出售对价中进行分配。


清算:在前两种方式均无法挽救公司的情况下,创始人可以考虑对公司进行清算。


作者:李朝应、王瑾(峰瑞资本ID:frees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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