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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实名制究竟动了谁的奶酪?

 刘锡春律师 2017-05-08


管理现状



一是劳务实名制资料不能全部覆盖现场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较高的流动性、各工种不同的作业时间、短期抢工均难以及时反映在实名制资料中。


二是劳务实名制资料没有真实反映现场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考勤表中不真实反映劳务作业人员的加班加点情况、工人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不真实,工人工资支付表中实际支付数额不真实。


三是劳务实名制资料存在“两层皮”。施工现场劳务队伍为应付各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做一套资料,在实际管理和发放工资过程中执行的是另一套资料。


四是劳务实名制资料在劳务纠纷时不能成为有力依据。前三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实名制资料在总分包劳务费争议、班组内部结算纠纷、认定拖欠工资行为等事件中,缺乏说服力,在认定恶意讨薪、诈薪事件时也难以成为证据。


通过对现象的分析,笔者认为,相比于“手段”性研究而言,劳务实名制更缺乏的是“目的”性研究,不仅要研究“怎么做”,更应研究“为什么要做”,即各相关方从内在出发做好这项工作的源动力,因此,笔者将结合当前劳务用工体制和劳务企业内部管理、分配现状,对各相关方利益进行剖析,探究劳务实名制动了谁的“奶酪”,由此提出对策和建议。


劳务实名制触动了谁的利益


在现有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管理层和劳务层“两层分离”的模式下,与劳务实名制管理强相关的利益方共有5个: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班组长、劳务作业人员(总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自有工人用工模式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总 包 企 业 

总包企业劳务作业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务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是目前各项研究、各种手段的落脚点,也是政府政策的主要责任者,对劳务实名制积极性高。


在进行劳务作业发包时,劳务费通常有五种计价方式:一是固定合同价款,二是用工种工日单价,三是综合工日单价,四是建筑面积综合单价,五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每一种计价方式都包含了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小型机具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税金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利润等,部分项目劳务费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奖励,还有部分项目有特殊的费用,如现场无法提供住宿场地而需要发生的场外住宿和来往路费、交通费等。


在劳务费各项组成中,人工费以外的各项费用约占总费用的20﹪-25﹪,此部分总包企业掌握,但75﹪-80﹪的人工费报价中,真正有多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最终发放到工人手中,总包企业不掌握。因此,总包企业希望落实实名制,从而达到真实反映现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信息、摸清人工费支出情况、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等作用。


 分 包 企 业 


分包企业劳务用工主体,承担劳务实名制责任。由于考虑政策、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对劳务实名制积极性不高。


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队长的管理有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以施工队长承接项目为主,劳务企业按劳务合同金额向施工队长收取1﹪-2﹪(不含税金)的管理费,其余部分由施工队长分配,盈亏由施工队长承担;另一种是以劳务企业承接项目为主,劳务企业选派施工队长管理项目。劳务企业按成本完成情况对施工队长进行考核和奖励,盈亏由劳务企业承担。


劳务企业作为法人主体,承担着各项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劳务企业当前的主要顾虑,是实名制如果做实,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实名制名册“按图索骥”,检查劳务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情况,劳务企业将被暴露在处罚的“刀口”之下。因此,劳务企业在实名制覆盖范围和具体职工工资支付数额上,积极性不高,甚至一部分企业帮助施工队长制作应付检查的实名制资料,比如,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标准和实际支付数控制在个税起征点以下,以此降低各项税费支出,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


 施 工 队 长 


施工队长施工现场劳务管理责任人,承担落实劳务实名制的职责。但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劳务实名制抵制较大。


施工队长为充分调动现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通常采用班组劳动承包的分配方式。由施工队长与班组长签订班组承包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和口头约定两种形式)。结构施工阶段的钢筋、模版、混凝土、脚手架作业,二次结构施工阶段的砌筑、抹灰,以及装修、水暖电安装等劳务作业,甚至包括塔吊信号指挥、测量放线、电焊等均能进行班组承包。所不同的是,不同劳务作业所对应的计量标准不一样,比如,钢筋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负责钢筋绑扎、安装,通常按面积计量工作量,后台负责调直钢筋、断料及在工棚内弯箍筋、弯折大料弯头,通常按钢筋重量计量工作量。班组承包价格包括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奖金、手用工具使用费。劳务费报价中的辅助材料费、小型机具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仍然由劳务企业或施工队长负担。


施工队长的利润来源,是班组承包价格和劳务分包价格之间的差价。在此模式下,施工队长当前的主要顾虑,突出表现在实名制落实后人工费支出一目了然,自身收益的透明化。实际上报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已经使施工队长感觉到“不安”,如果推行实名制的总包代发工人工资,更是深深触动了施工队长的利益。因此,在一些项目的实践中,出现了怪相:劳务作业人员的实名制工资卡办理完毕后,并没有发到工人手中,而是由施工队长“统一保管”;通过实名制工资卡中发放的工资,仅为每月的基本工资,应付各级检查等等。 


 班 组 长 


班组长是施工现场最基本的作业单位,人员实际按照实名制管理。班组长对工人工资报酬的计算,主要有按月计算工资、计件工资和按日计算工资三种形式。


  • 一是按月计算工资,是指劳务队伍或班组长与劳务作业人员约定以月为单位,每月记算、发放工资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务队伍管理人员,以及一些不方便计量作业工作量、用工时间不固定、需要随时在施工现场等候按指令进行劳务作业的工种上,如施工现场的暂设电工、信号工、电焊工等。


  • 二是计件工资,是指劳务队伍或班组长与劳务作业人员约定了单价,按照实际完成劳务作业工程量结算、支付工资的形式,是当前建筑劳务市场一线劳务作业人员主要的计酬方式。计件工资的形式下,派生出包工工资,班组长与“大工”(操作熟练的技术工种)约定好完成的期限和质量标准,由“大工”组织其所需的“小工”(打杂、备料、配合工种),完成施工任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大工”安排工资在内部的分配,包工工资本质上仍然是计件工资。


  • 三是按日计算工资,是指班组长与劳务作业人员约定了每天的日工资标准,按照实际出工考勤,结算、支付工资的形式,适用于水暖电安装等专业工种、抢工期间打突击人员的工资、市政道路施工辅助性工种、一些配合性工种(壮工、“小工”)。


当前,班组长实际就是按照实名制管理。班组长每天对劳务作业人员派工分配任务、进行考勤记录、巡视作业面、完成作业后验收,计算工资数额、留存领款记录。班组长与所带领的劳务作业人员,收入水平虽有差异但不大,多获得的收入主要是因为班组长多付出的管理、更娴熟的技术等因素,因此,班组长对实名制的抵制不大。但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多级承包,即大班组-中班组-小班组,则每一级承包者之间都有利益私心,都要截取“差价”获取额外的利润,这些多层级的班组长会出于自身利益,抵制实名制落实,要么推诿拖沓、要么造假应付。


 劳 务 作 业 人 员 


劳务作业人员是各种制度和规则的接受者,在施工现场付出辛勤劳动,是实名制管理的受益者。工资拖欠、工资克扣等侵害权益的行为防不胜防,劳务作业人员希望实名制真正做实。而且,随着劳务作业人员的依法维权意识逐渐提升,他们愿意拥护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等实名制制度,愿意接受信息化手段提升实名制水平。

“手段”和“目的”谁更重要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将劳务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就要厘清“手段”性研究和“目的”性研究的区别,在研究“手段”的基础上,提升“目的”的重要性,将“手段”研究作为“治标”之策,将“目的”研究作为“治本”之策,标本兼治,激发各责任主体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内在动力。要系统性地看待劳务实名制管理,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去“多层”、“多级”的管理现状,打破现有既得利益者的阻力,通过重构分配机制,调动班组长和劳务作业人员的积极性,变现有的“要我做”为“我要做”,助推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地。


推动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走专业化班组发展道路。


一方面,鼓励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专业化班组是当前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可以有效减少管理层级,由总包企业直接对承包班组进行发包、实施管理、建立实名制资料。专业化班组可以从人员技能培训开始引入实名制,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允许进入作业班组,建立实名制台账。班组长直接对接总包管理,有助于总包企业摸清现场人员情况,及时掌握人员增减信息,更有助于总分包双方降低管理成本,使总包有限的人工费支出用到劳务作业人员身上,增加劳务作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对于实名制管理的拥护。


另一方面,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招用自有工人,组建产业化工人队伍。培养产业化工作队伍需要企业对劳务作业人员一视同仁,建立和完善其社会保险缴费制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能自然扫清劳务企业存在的顾虑,按照自有人员的模式落实实名制相关工作。专业承包企业应走在前面,培养符合自身专业施工需要的自有工人,形成稳定的施工力量,实名制自然得到落实。


全面推进精细化劳务发包计价模式,摒弃粗放式劳务发包方式。


在当前总分包“两层分离”模式下,总包企业在使用整建制劳务队伍时,应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价方式发包。由总包企业依据施工图纸,编制出工程劳务作业项目名称、部位和工作量报价书,对劳务费中涉及的辅助材料费、小型机具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税金等内容按费率统一取费,劳务企业仅对清单中各项劳务作业的人工费单价进行报价,提前锁定项目人工费支出。选择劳务队伍前,总包企业也应依据工程量清单,测算出标底价格,比选合理低价中标,明晰劳务队伍利润预期。对于图纸不齐、“三边”工程等特殊项目,采取清单单价、工种工日单价或综合工日单价的计价方式选择队伍,对于辅助材料费、小型机具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税金等内容仍按费率统一取费。


通过总包企业前期的精细测算,将劳务队伍的利润置于“阳光”下,提前打消劳务队伍谋取差价的私心,为劳务队伍提供真实的实名制资料打下思想基础。严格控制或尽量不使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固定合同价款等粗放型报价方式,实践多次证明,“平米包干”、“单价包死”等模式,是滋生劳务纠纷、结算争议的温床,也是施工队长和劳务企业抵制实名制的重要原因。


加强劳务过程结算管理,及时发现人工费兑付风险。


劳务实名制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是按月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不论由总包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还是由劳务企业发放到工人手中,都应执行“先结算、后发放”的原则,否则,可能出现发放工资额大于结算额的情况,引发劳务纠纷隐患。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劳务费的“月结月清”机制,加强总分包、队伍和班组的过程结算管理,为实名制发放提供依据。总分包要根据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节约等实际情况,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核对完成工作量和对应单价,编制量、价清单,形成过程结算书;队伍和班组之间要依据每一阶段的任务书、完成情况、班组协议单价等,及时进行结算确认。


脱离结算的实名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各责任方尤其要加强对建筑业普遍存在、频繁发生的洽商变更用工、零星用工、停工、窝工、抢工等情况的结算管理,出台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措施,严格控制这部分用工结算的时效性。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双方可按月度或节点,单体工程分楼层、群体工程分栋号进行结算确认,队伍和班组之间按班组协议规定进行结算确认。通过及时结算,与实名制资料中工人工资发放总额进行对比,如发现劳务队伍结算额明显小于工资支付额时,总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要主动介入寻找原因。如果是因为有未结算确认的劳务作业内容,导致结算额较小的,应及时进行结算确认;如果是劳务队伍管理不善出现人工费入不敷出导致亏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劳务队伍应及时提交结算资料,总包企业要及时进行审核,完成劳务合同的最终结算,安排劳务费支付。


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为按月足额发放创造条件。


实名制管理要求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还需要克服当前行业内垫资施工、工程进度款不到位、过程结算不及时、支付比例不高、洽商变更索赔难等问题。这需要总包、分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从制度保障上,在分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务费支付周期、支付比例以及延期支付处理规定,在工人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的具体日期,不得推迟支付工资。从资金保障上,总包企业应坚持设立“劳务费预留帐户”,按所属项目逐一预留,预留标准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测算。劳务分包企业要未雨绸缪,提前准备,利用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争取商业银行授信等各种金融工具,储备人工费兑付资金,提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为实名制按月足额支付提供资金保障。


加大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打击力度,减少多级承包。


2014年8月4日,住建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要求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予以行政处罚。2014年9月,住建部部署了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将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检查、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将“两包一靠”列为打击目标。


笔者认为,总包企业要准确找准自身定位,既是责任主体,也是监督主体,要发挥好身处一线了解情况的优势,准确掌握施工现场劳务队伍和班组管理情况。发现劳务队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劳务企业,由劳务企业组织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要采取后续处理措施,必要时及时清退场。发现劳务队伍内部存在多层承包的,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由劳务队伍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去多层次承包,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控力度。对于性质恶劣的劳务企业和队伍,要及时举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总包企业切忌“投鼠忌器”,忘记自身监督责任,发现违规不追究、或与劳务队伍共同造假,引致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引入信息化手段,提高实名制管理效率。引入信息化手段,将劳务作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书编号、岗位技能证书号等信息进行记录,运用闸机、刷卡等工具提高考勤精准度,采用工资卡发放工资,能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但需要注意处理好三个问题:


一是数据的互通互联。同一名劳务作业人员的信息如何在不同地域、不同项目之间实现共享,住建部正推行试点的“全国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旨在破解这一问题,需要持续跟踪试点效果,及时修订流程升级程序,真正实现全国劳务作业人员一张卡。


二是实名制信息化增加的成本。信息化配套投入的硬件、软件所需费用,应由总包企业承担,不转移到劳务企业和施工队伍,劳务作业人员直接享受便捷的服务和管理。


三是实名制信息化配套法规的完善。比如,福州市提出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制定了一系列配套鼓励措施,包括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以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基本条件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大大增强了劳务班组和劳务作业人员主动要求实名制做实的积极性,劳务作业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成为实名制的“源动力”。


来源: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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