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重庆市某区一商店对面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为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净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陈某,交易完成后因拒捕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某内环出口处时被民警驾车逼停,被告人张某弃车逃跑途中将一个双肩包扔掉,后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扔掉的双肩包查获冰毒32.2克,麻古7.1克。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8-10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家属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另行聘请了智豪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情,被告人谈到的一个细节引起了律师的注意,
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查获的毒品共有19包,依法应当随机抽取10包进行检材的提取,公安人员的第一次提取不符合规定,故又进行了第二次提取。 律师对毒品的封存记录进行了查找,在卷的证据中仅有现场查获毒品的封存记录,而第一次提取后公安人员并没有再做毒品的封存记录,虽然在第二次提取检材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无法证实提取的毒品就是此前被查扣的毒品。
裁判观点 民警第一次仅随机从1小包白色晶体中提取一小部分、从所有颗粒中提取1颗送检,鉴定意见为所送检材均系毒品,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毒品收缴、封存、称量、检材提取及送检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称重之后,除了将第一次送检的4包检材当场封存,张某签字确认外,其余疑似毒品均无再次封存记录,故第二次所送检材是否为原涉案疑似毒品缺乏证据支持,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背包内有冰毒32.2克,麻古7.1克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判处被告人1年11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罚金。 办案心得
本案能从量刑建议的8-10年到最终判决的1年左右,刑期大幅减少。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在毒品的扣押、提取、封存的相关记录上出现问题。 律师利用这一证据漏洞,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了满意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也与法院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分不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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