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话栏中回复省份名称,如“山西”,可查看山西地方法规、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金翠 【案情】
对于受伤原因双方各持己见,甲认为是车辆启动将其挂倒,乙则辩称甲是在追车过程中自行摔倒的,根本就没有碰到车,与己无关。由于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甲受伤以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等情况。 甲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及其保险公司丙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审理】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查阅事故档案、走访现场群众后,合议庭以第二种观点为基础,对各项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推定乙在事故中无过错,判决由保险公司丙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甲12000元,不足部分由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甲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分歧】
【评析】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问题
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一种,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甚至通过现场效果图、勘验图能够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因此,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够证实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而且诉讼当事人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不宜否定交通事故证明,应认定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并未作出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警部门作为法定机构,依职权调查取证既是其权力也是其义务,但因取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担者却是事故当事人。再者,甲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乙存在过错,因此宜推定乙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无事故责任。
本条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同时,还应当明确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结合本案,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甲发生交通事故且乙无过错,保险公司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甲12000元,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承担1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甲自担。(作者单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微信号:jtsgflf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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