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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维勇:地方自治与日本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改革

 连云港海之阔 2017-05-12

【中日建交45周年之际,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潘妮妮邀国内多位学者至重大校园探讨“跨学科视野下的中日关系”。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夏维勇在“日本战略转换期的内外政策”部分介绍了日本地方自治与日本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改革,本文为其论文全文。】

前言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政府间财政关系呈现出建立在地方自治基础上的集权分散型特征。[1]一方面,中央政府在决定税收收入方面具有压倒性的发言权,比如,税率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另一方面,在实际负担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地方政府占有较大的比例。由于税收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于中央政府,其地方税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因此,日本一些学者认为这一制度限制了地方自治权,称其为“三分自治”[2]。

为了使事权与支出责任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日本建立了由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等组成的调整制度,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可能出现的不规范、不公平的主观倾向。日本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所体现出来的特征方面,在本质上是由其地方自治制度所决定的。

一、事权划分的主要内容

从层级上看,日本的政府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两部分构成,其中,中央政府包括内阁辅助机构、内阁府和12个省厅[3];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又称为地方公共团体)由普通地方政府与特别地方政府这两部分构成,其中普通地方政府又包括法律地位平等的两个层级,即作为广域地方政府单位的都道府县和作为基层地方政府单位的市町村;[4]特别地方政府包括东京都的23个特别区[5]以及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合作组织等。

在事权划分上,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三方面事务,一是关乎国家安危的事务,二是应全国统一规定的关于全民行为以及地方自治基本准则的事务,三是须在全国范围、从国家立场出发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和项目。

普通地方政府,即都道府县政府和市町村政府主要负责以提高居民福利为基本职责,广泛承担自主地综合开展地区行政事务的职责。其中,都道府县的职责主要包括:(1)广域事务,即在横跨多个市町村的广泛区域内处理的事务,包括地区综合开发计划的制定、防灾与警察事务、环境保护等;(2)联络调整事务,即市区町村间的调整以及对市区町村进行各种建议、劝告等相关事务;(3)补充事务,即设立高中以及大规模设施等普通市区町村难以单独处理的事务。市町村负责处理都道府县政府管辖事务以外的其它具体操作层面上的事务。

其主要内容有:(1)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基础性事务,如办理户籍、居民登记、地址标识、开具各种证明等;(2)有关居民安全、保健以及环境保护等的事务,如消防、垃圾和粪便的处理以及上水道、下水道、公园等的修建;(3)有关街区建设的事务,如城市规划以及道路、河川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4)有关各种设施的建设、管理事务,如公民会馆、市民会馆、保育所、中小学校、图书馆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之间的职责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依照条例,都道府县可以向市町村转让一部分事务,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和事务的性质,市町村的职能也有可能扩大。而一些由市町村处理事务也有可能交由都道府县来处理。比如,东京都就负责本应由市町村承担的消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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