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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改进自动轮案 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道德是底线 2017-05-12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向科室办案人分配案件,是案件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按照上级检察院要求,我院积极开展自动轮案工作,在近两年的自动轮案过程中,积极探索轮案分流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轮案方案,及时解决轮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为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共同协商,制定合理轮案规则

轮案规则作为自动轮案制度平稳有序开展的基础,案件分配的唯一依据,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和严格规范的执行。我院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科学合理轮案规则:一是为了充分考虑办案部门的工作实际,案件管理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轮案规则,形成了《侦查监督部门轮案规则》、《公诉部门轮案规则》,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轮案顺序、轮案频率,统一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内,根据系统内的轮案规则按顺序分配案件,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不合理的轮案规则导致自动轮案制度的虚设。二是定期对自动轮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会同办案部门协商,适时调整轮案规则,以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动轮案制度的科学性、规律性的特点。积极改进自动轮案 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严抓制度,规范审批备案机制

在严格执行自动轮案的基础上,实行书面登记备案制度。一是制作《不在位登记申请表》和《轮案变更申清单》等书表,用以在办案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办案或隔轮办案时调整办案人的自动轮案方案。办案人因工作变动、健康、外出学习、休假、办案经验等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办案、多轮分配一个案件的,由办案人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交案管办工作人员做不在位登记,技术人员做轮案规则调整;二是对于追逃、延长、未成年案件等合理理由需要手动分配的案件,经审核后,采取手动分配;三是案件自动分配后,如变更承办人,要求必须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由办案部门写明原因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字审批后,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操作,尽量减少案件变更的人为因素,真正发挥轮案制度的监督作用。

自动轮案规则的实施,更好的促进了司法工作公开透明化,促进司法执法严格化,从制度层面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的产生,提高了办案效率,把住了监督的第一道关口。

撰稿人:碑林区检察院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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