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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半刀博客 2017-05-13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观点的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分配,就是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完成其承担的举证义务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今天我们来说说,在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自己的签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如何对举证责任进行划分。


举个例子:张三持一张署名为李四,金额为5000元的欠条到法院起诉。在庭审中李四否认欠条中李四签名的真实性。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张三,如果张三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李四的签名是真实的,那么张三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李四,如果李四不提供反证证实李四的签名不真实,那么李四败诉。

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欠条中签署了被告李四的名字,但因为被告不认可签名的真实性,原告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应该由原告张三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欠条上签名确为被告李四所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原告提交了欠条,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举证的或然性标准,原告举证后产生的或然性大于被告(虽然很低),应当由被告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被告须对原告证据中的签名并非自己所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是司法人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就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举证的可能性,举证的难易程度等等因素。在这种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自己的签名真实性不认可,其只要拿出自己的签名进行对比即可,即使进行鉴定,其检材的获取也比较方便。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现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规定被告有提供检材的义务,这就会导致原告无法获取被告的真实签名作为检材,将无法进行鉴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因被告不提供真实签名作为检材就推定被告败诉。从这个层面来说,被告的证据距离更近,举证的可能性更大,举证更容易。所以在被告对自己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否认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更合适。

如果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否认方有出具签名作为笔迹鉴定检材的法律义务,如不配合就可以推定对方证据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第一种观点。

当然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审判人员可以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作出合理分配。

从笔者的法律工作经验来看,在上述案件中,只要签名真实,原告就愿意进行鉴定;如签名为虚假,被告就愿意进行鉴定。审判人员可在充分说明后,由一方垫付鉴定费,判决时根据鉴定结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最后在补充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既签名又按手印的,质证时双方对证据中签名按印的真实性一般不会存在分歧,因为手印比笔迹更稳定,所以老百姓在签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面签”并按上手印。合同有多页的应该加盖骑缝章。

当然,上述观点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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