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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

 thw8080 2017-05-13

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

 

【裁判要旨】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非但无从发挥,反而有可能产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

2.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已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尊重生效裁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4405号行政裁定

 

【案由】再审申请人李帮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一二审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李帮君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

李帮君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李帮君向公安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对公安部其他行政行为的咨询质疑,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起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李帮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故一审法院认为李帮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申请再审理由】

1.再审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调取公安部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履责信息,不是以信息公开名义对公安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质疑;2.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3.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就作出裁定,程序违法等。

 

【再审判案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非但无从发挥,反而有可能产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已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尊重生效裁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因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继而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获取公安部支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信息,实质上是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出质疑,试图以政府信息公开之名义再度启动已告终结的纠纷处理程序,已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在公安部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被诉答复后,其又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这些诉讼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另,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就作出裁定,因而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法院对此案不予开庭审理,法律依据充分,李帮君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再审定案结论】

综上,李帮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帮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人员】

 审判长:李广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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