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学一点物业法律常识(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地理卢先生 2022-01-09

一、行政法概述

概念

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责任行政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时所实施的在法律上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符合法定程序;

(6)不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或变更。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所谓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6)行政拘留


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应当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送达。

2.一般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4)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送达。



3.听证程序

(1)告知听证权

(2)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

(4)举行听证会。

治安管理处罚

概念

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治安违法行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种类

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对生产和生活等正常社会活动秩序的侵害;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害;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的侵害;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以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为中心内容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

三、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受理范围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2.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1条

此外,《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这类行为一般称为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

(1)独立被申请人(2)共同被申请人(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从其规定。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内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工作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决定种类

(1)维持的决定。维持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护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

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③适用依据正确;④程序合法;⑤内容适当。

(2)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以不作为形式违反法定职责构成侵权,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①撤销决定②变更决定③确认决定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4)驳回申请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应实践要求而新规定的决定形式。

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四、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8条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下列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如下几个管辖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成为管理一方时,不享有原告资格。

(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3)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告应当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具体而言有五种情形: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二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三是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四是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五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四)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1.起诉

2.受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2)庭审程序

①开庭准备;②开庭审理;③法庭调查;④法庭辩论;⑤合议庭评议;⑥宣读判决。

(五)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或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法院实行书面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必须由合议庭审理;同时,合议庭必须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