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受理范围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2.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1条 此外,《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这类行为一般称为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 (1)独立被申请人(2)共同被申请人(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从其规定。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内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工作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决定种类 (1)维持的决定。维持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护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 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③适用依据正确;④程序合法;⑤内容适当。 (2)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以不作为形式违反法定职责构成侵权,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①撤销决定②变更决定③确认决定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4)驳回申请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应实践要求而新规定的决定形式。 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四、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8条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下列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如下几个管辖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成为管理一方时,不享有原告资格。 (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3)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告应当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具体而言有五种情形: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二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三是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四是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五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四)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1.起诉 2.受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2)庭审程序 ①开庭准备;②开庭审理;③法庭调查;④法庭辩论;⑤合议庭评议;⑥宣读判决。 (五)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或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法院实行书面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必须由合议庭审理;同时,合议庭必须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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