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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中对食品加工人员的要求

 看不见的魔法师 2017-05-13

1、食品加工人员

指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


2、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⑴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⑵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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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⑴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⑵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⑶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⑷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4、来访者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5、法规要求

⑴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⑵应设置专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并对其实施培训和考核。

⑶应规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义务和健康管理要求,并开展培训。

⑷申请人应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能力。

⑸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⑹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总结:

最基本要求

1、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

2、设有专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设有专职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能力。

3、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注:1-4摘自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5⑴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⑵-⑷摘自《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 

   ⑸摘自《食品安全法》 

   ⑹摘自《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作者:庞宗   编辑:史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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