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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三起燃气事故案例解析,切莫复制别人的悲剧

 CBYQ 2017-05-15

点:



一、 XX公司“8·7”某小区燃气爆炸事故

二、 南江县公司“8·2” 某小区燃气爆炸事故

三、 梓潼县公司“2·20” 燃气爆炸事故



XX公司“8·7”某小区

燃气爆炸事故

1、事故简况

2015年8月7日上午11时50分,大连市某小区居民楼地下一层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闪爆。

发生闪爆的小区,主体17层的楼房一楼和二楼几乎被炸空。相邻两个单元的居民楼均不同程度受损。数栋房屋墙壁被飞来的爆炸物击穿,阳台窗户及部分墙体震掉,楼下一片狼藉,停在一层车库及楼外的20余辆汽车严重受损。

据该小区多名住户反映,此前爆炸点附近能闻到明显的刺激性味道,随后接通知称将暂停供气进行维修,当晚五点后恢复供气,第二天中午发生了闪爆事故。值得庆幸的是,爆炸发生时天降阵雨,楼下乘凉的老人均回到家中避雨,这才避免了更严重的人员死伤。

2、事故后果

5人死亡,5人受伤,部分构筑物受到损伤,多辆汽车遭到不同程度损伤。

3、事故原因

1、燃气引入管地下管段弯头开裂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从排水管与地下室墙孔间缝隙渗入地下,聚集后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火花产生爆炸;

2、应急措施不当,未实施有效的泄漏检查;

3、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小结

此次事故是由于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经排水管和地下室,渗入地下形成聚集后,遇电火花导致爆炸。

在事故发生前就有居民反应能闻到刺激性味道,燃气公司也进行了泄漏检查,但没有进一步排查附近的阀门井等密闭空间,未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没有发现并驱散积聚的燃气,员工责任心不强,现场处置不当,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南江县公司“8·2” 某小区燃气爆炸事故

1、事故简况

2012年8月2日下午3时12分左右,南江县一栋8层楼房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事发大楼门前约80米长的路段已拉起警戒线,路面铺满一层薄薄的碎玻璃片,路边一栋8层建筑,当街的一面,玻璃窗基本被炸毁,破碎的窗帘飘露在外。楼下停放的车辆,均有损伤。事故造成2人死亡,24人受伤。受灾群众83户共355名。

对面的建材市场C区的门市全被烧得焦黑,悬挂在门市部楼上的多个空调外机被烧焦,10多个门市的卷帘门被炸飞。发生爆炸的厨房位于一楼,已面目全非,地上是烧焦的木板和被炸碎的砖头。经调查爆炸系厨房民用燃气泄漏引发。

2、现场情况

据现场查看,商住楼厨房属半地下室,厨房前半部分系移动公司发电机房,厨房除安装使用管道天然气外,还有一只液化气钢瓶的软管连接在天然气管道上,燃气管道的闸阀处于打开状态,显然是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在混合使用。更严重的是,连接液化气钢瓶和燃气管道的软管,已有半边断裂。液化气比重大于空气,发生泄漏后多沉积在墙角等空气不易流动的地方,遇到火星或静电,都极易发生燃烧爆炸。

厨房地下埋有天然气主管线。事发地段管道直径为6厘米,埋于30厘米深的地下,因其中一段管道从厨房的地下通过。

3、发电机散热导致软管漏气

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正贵向记者介绍:

燃气公司值班室于下午2点33分接到报告,称光雾山大道朝阳段一厨房发生燃气泄漏,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分管该片区的工作人员张成。到达现场后,张成首先关闭天然气调压箱以控制燃气流量,并请公司派人支援。随后,张成爬上2楼,哪知几分钟后就发生了爆炸,张成也被炸成重伤。

事发厨房是今年4月安装的天然气,天然气泄漏后,没有及时将门窗打开,造成室内天然气浓度增高,引发了爆炸。

事发地段管道直径为6厘米,埋于30厘米深的地下,今年6月,公司曾对管道进行过安检,因其中一段管道从厨房的地下通过,当时厨房卷闸门紧闭,因此安检人员未能进入室内检查。不排除这段管道发生泄漏引发爆炸。

经现场查看,厨房属半地下室,前面是该公司发电机房。厨房除安装使用管道天然气外,还有一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软管连接在天然气管道的双嘴上,将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混合使用,这严重违反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经调查,发现该厨房在事发前曾用发电机发电一个小时,发电机散发的热量,致使燃气软管破裂,从而导致燃气泄漏。


梓潼县公司“2·20” 燃气爆炸事故

1、事故简况

2014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梓潼县马迎乡年近六旬的村民蒋某某进厨房煮饭,当她扭开燃气阀门时,因燃气泄漏,突然发生爆炸。爆炸致蒋某头面部及左手烧伤,门窗也被毁坏。

梓潼县法院一审判决燃气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损失7.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燃气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供气前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院审理查明,梓潼县马迎乡场镇外所辖村社的燃气管道2011年10月安装好后,燃气公司进行了验收,但供气前未进行必要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2012年9月15日,检查员对用气情况做安全检查时,蒋某某家的用气设备无私自分头、无漏气情况。

2013年12月9日,马迎乡安全办检查用气情况后,责令燃气公司当月底前整改安全隐患。2014年1月14日,马迎乡政府向主管部门发函称,燃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辖区无专业管护人员等,要求限期整改。

事故发生后,马迎乡安全办再次对被告所管辖区内的燃气管线进行检查,并要求燃气公司排查隐患予以整改。

3、燃气泄漏致爆炸责任谁负

蒋某某烧伤的直接原因是燃气管道不符合安全规范造成,还是未关闭阀门造成燃气泄漏所致?燃气计量表后用户室内部分的管理权限属于用户,还是属于燃气公司?这两个问题成为辩论的焦点。

蒋某某认为,燃气公司安装的燃气管道不符合安装规范,未经过专业评估机构验收合格便草率供气。供气后,又未对供气设备特别是用户室内供气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维修更新,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安全隐患。

燃气公司辩称,燃气管道安装符合行业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经验收合格供气后,做了安全检查并未发现燃气漏气;发放了安全用气宣传资料,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燃气计量表前的设施产权为燃气公司所有,用户室内部分的管理权限属于用户,燃气泄漏爆炸是因原告使用不当造成。

4、法院审理燃气公司未尽责负主要责任

计量装置前的所有燃气设施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其维护、维修及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维护、维修、更新等费用由用户负责。但室内燃气管道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试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通气前还应对燃具前阀门至燃具之间的管道进行检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对马迎乡场镇外村社的燃气管道安装进行必要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便草率供气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应尽的法定职责。供气后,被告只进行了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并未对用户室内燃气设施部分做定期安全检查,未适当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由于被告的失职行为,导致原告家燃气泄漏,应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煮饭时,本应按照用气安全提示,检查室内有无燃气泄漏再扭动阀门用气,但原告未按照用气安全提示进行检查便开阀门用气,应承担20%的责任。

5、小结

镇燃气事故,存在的共性问题有:

1、用户安全用气意识不足;

2、私拉乱接严重:乡镇居民建筑多数属居民自建房,除自己用气外还私拉乱接至出租户内,安装极不规范;

3、用气环境差:用户厨房堆放液化气或柴火等易燃物,埋下安全隐患;

4、PE燃气管道随区乡道路或农田铺设,埋设不足,标识缺失,易被第三方破坏。

5、乡镇采用协管员负责制,主要负责抄表\施工巡查等工作,但对协管员管理缺失。

6、应急响应及时性差:部分乡镇和用户较为偏僻,距离较远,抢险队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提高乡镇燃气安全用气管理水平的举措主要有:

1、加强管道施工与验收管理,保障安装质量,完善管道标示和公司应急联络信息;

2、提高管道本质安全,乡村田野尽可能使用钢制管道,并做好防腐处理;

3、开展多形式、有针对性的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提高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和安全意识。如:在乡村确定安全联络人、在赶集日设点开展专项宣传、咨询等活动,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4、严把供气点火环节,规范表后管安装;必要时开展户内个性化安装增值服务;

5、加强燃气设施和用户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6、定期开展燃气管网巡查,开展燃气管道保护宣传,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包括内部巡线检测的考核、奖惩和外部报险奖励),将泄漏自查率、设备完好率、第三方破坏等工作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7、加强乡镇燃气协管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其应急处理能力,在事故初期及时切断气源,控制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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