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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区别

 喜悦566 2017-05-15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Form E更新改版后,在救生设备明细表中,在第8条救生服后面,新增了条9条:抗暴露服的数量。

SOLAS CIII/R7.3明确要求:船舶须为每位被指派为救助艇船员或海上撤离系统工作人员的人士,配备1件合身的、符合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2.3条要求的救生服(Immersion suits),LSA第2.4条要求的抗暴露服(Anti-exposure suits)。如果船舶始终在主管机关认为无需保温防护的温暖气候区域航行,可不必配备这些保护性服装。

救生服的一般要求

1、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能不经帮助在2分钟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的充气)。在被火完全包围2秒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 但是双手可由永久附连在救生服上的单独的手套遮盖。备有限制或减少救生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从不少于4.5m 高度处跳进水中后,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救生服。

2、救生服本身或其必要时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时,在平静淡水中应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将筋疲力尽或丧失知觉的人员嘴部托出水面不小于120mm;和允许穿着者在5S 内由脸朝下的姿势翻转为脸朝上的姿势。

3、应使穿着救生服再加穿救生衣,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的人员还能: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 的垂直梯子;在弃船时,执行正常的任务;从不少于4.5m 高度处跳入水中,救生服或其附件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并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4、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设有符合LSA规则第2.2.3条 要求的灯以及第2.2.1.8 所规定的笛哨。

5、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配备一条可抛投的浮索或其他工具, 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服上。

6、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配备合适的工具,以允许营救人员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

7、如果救生服应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 救生衣应穿在救生服外面。穿着这种救生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救生服上应作标记,说明其必须与匹配的救生衣一起穿着。

8、浸入淡水中24 h 后,救生服的浮力下降不应超过5%,且不应依靠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抗暴露服的一般要求

1、应用防水材料制成,提供固有的浮力至少为70N,其材料应能减少在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遮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允许,脚部可以除外;双手和头可以永久附连在抗暴露服上的单独手套和防护罩遮盖;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 之内打开和穿着好;在被火完全包围2s 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配备1 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袋子;具有侧向视野至少120°。

2、抗暴露服应使穿着人员: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 的垂直梯子;在不少于4.5m 高度跳下由足先入水,抗暴露服或其附件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在水中至少游泳25m 并登上救生艇筏;在无帮助情况下穿着好救生衣;执行与弃船有关联的任务,帮助其他人及操作一救助艇。

3、抗暴露服应设有符合2.2.3 要求的灯, 使其应能符合LSA第2.2.3.1.3条和2.4.1.2.2条的规定,并设有第2.1.1.14条规定的哨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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