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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专题 | 新《立法法》落地后地方立法权发展——附各地设区的市取得立法权的文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望云1120 2017-05-17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我国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如何更好地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权利的行使也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在2015版立法法颁布两周年之际让小编为大家奉上地方立法权发展概况: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意义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立法权制定主体的扩大符合因地制宜的前提,首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以及风俗习惯各有不同,如何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的解决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成为了各地区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其次立法法修订前许多设区的市人大并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容易导致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时无法可依,赋予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以监督政府合法合理行政,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权利也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可以使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法规,但如何避免在行政中以权谋私、权财交易等问题的出现也成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该条规定通过上级审批的手段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滥用,在此基础下如何通过同级监督、上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成为了今后各地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点。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发展情况


  截至发文之日,我国已有269个设区的市确立了制定地方立法权的时间。随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逐步确定,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自身经济情况、立法需求以及立法能力等针对在社会发展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规范相关领域的行事准则,并以此为基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截止至发文之日各设区的市共发布地方性法规151件,相信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设区的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数量也将不断增多并将涉及到更多领域。(详见文末附件)


  接下来小编将从涉及领域及发文地区两个维度对设区的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该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范围,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类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针对环境保护方面法规数量最多,由于近年来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涉及到环境的立法也逐渐增多,各地方结合自身环境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环境行为也将为环境的改善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相信随着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地方性法规的类型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我们可以看出发布数量前三的分别是江苏省、广西省、安徽省。从地方性法规发布数量上看,发布数量较多的主要集中于我国东南地区,华东、华南地区发布数量占总数量的50%。该地区经济发展较好、文化融合程度较高,地缘优势较大,特色产业发达。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于社会生活的方面进行规范有利于更好地发展自身特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符合的法规以达到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地方性法规的数量还将不断增多。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的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作为支持,各地区社会生活对于法律的需求也将不断加大,法制的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还将面临许多的机遇与挑战,对此北大法宝将为您持续关注。

  (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策划编辑:潘晓岚  责任编辑: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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