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刘桂明:颠覆传统刑事辩护理念是如何做到的? | 《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

 anyyss 2017-05-19


刘桂明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


陈瑞华教授赠阅的新作《刑事辩护的理念》摆在案头,一段与陈教授有关的美好回忆也随之涌上心头。



1994年夏天,我与许多法律界同行考进了北大法学院硕士学位研修班。那时,北大法学院还叫法律系;那时,全国还没有法律硕士,只有各校自己招生的硕士学位研修班;那时,法律系的硕士学位研修班还只有法理、刑法、经济法三个班;那时,给我们授课的老师还都是杨敦先、刘升平、周密、张云秀、王以真、郭自力等一批年纪较大的资深法学专家。


这一切都缘于北大法律学系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作出的一个重要决策:为提高在职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推动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为国家培养较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北大法律学系决定从1993年开始,在北京、深圳、汕头、昆明、广州、烟台等地开始举办硕士学位课程研修班。


于是,得知报考消息稍晚的我,也于1994年夏天考试过关而成了北大法学院的第二批硕士学位研修班刑法专业的学生;于是,从1994年夏天到1996年冬天那段时间,我几乎每个周末都要往返于北大校园与自己家门之间,都要像在校学生一样认真地上课与听课;于是,一段难忘而特殊的北大师生缘就这样开始了……



陈瑞华教授


1995年秋末的一天,一位谁也不认识的青年教师不慌不忙地走上了讲台。按照课表安排,应该是王国枢教授来给我们授课,怎么换了一位青年教师来上课呢?


青年教师首先作了一番自我介绍,然后解释说王国枢教授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前来上课,按照法律学系教务处安排,今后改由他来给大家上课。


这位青年教师就是刚刚过了28岁生日的陈瑞华教授,当时他还是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那时,全班同学的年龄绝大多数都比他大。看起来还像毛头小伙的博士后给我们上课,到底行不行呢?


事实是最好的证明,后来的授课效果使陈瑞华教授成了最受我们欢迎与拥戴的老师。无论是授课内容还是授课方式,都让我们大呼过瘾,使我们感觉犹如夏日里的凉风清爽宜人、又像冬天里的暖风温馨可人。


每一节课我们都在忙碌地记笔记,生怕漏过哪个重要观点;每一次课仿佛都觉得时间很短,恨不得晚一些下课。从此,我们真正领会了什么叫“无罪推定”,我们终于明白了什么是“罪刑法定”,我们开始知道了什么算“疑罪从无”。


此前,我们在大学时代接受的课程教育是“我国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搞无罪推定,我们是实事求是”,以至于大学四年之后我们最终也不理解到底什么是“无罪推定”。所以,通过陈瑞华教授全新式授课与颠覆式讲解,我们终于理解了北大为什么要开设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课程研修班。正是通过此次研修班,我们与陈瑞华教授结下了深厚而亲密的师生之缘。


不过,陈瑞华教授很谦虚,始终不以老师自居,而认为我们都是同行,都是朋友,都是法律人。为此,我们刑法班的学生也经常得到陈瑞华教授赠阅的新作。


20多年来,陈瑞华教授先后推出的专著如《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程序正义理论》、《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等,我都先后得到了陈瑞华教授的签名本。为此,每一部专著,我都要认真拜读与珍藏。


年前,我又一次有幸得到了陈瑞华教授的签名新作《刑事辩护的理念》。在本书封面上,我首先看到了在书名与署名下方这样一行大字——“陈瑞华教授十年潜心力作”。


从我对陈瑞华教授这20年来的了解,作为一位刑诉法专家,他对刑事辩护制度可谓情有独钟,他对刑事辩护事业可谓孜孜以求,他对刑事辩护律师可谓感同身受。所以,通读本书之后,我认为以“十年潜心力作”绝对是名副其实,确实是名至实归。可以说,这是一部从封面到内容都堪称力作的新作。


首先,这是一部关于刑事辩护理论的系统性力作。


细读之后,《刑事辩护的理念》一书看起来说的是理念,其实写的还是理论。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陈瑞华教授通过对刑事辩护理论问题的深度探讨,对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等辩护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既深刻阐释了刑事辩护的理论,又认真解读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从而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辩护系列理念,最终形成了既全面又系统的刑事辩护理论。


如果要对陈瑞华教授在本书中所表述的刑事辩护理论做一个概括的话,我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刑辩理论”来比喻。尽管这个比喻不一定十分准确,但我认为或许这正是本书能够成为刑事辩护系统性力作的关键所在:


所谓“一”,是特指一个辩护权利主体。即究竟谁是辩护权利的享有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辩护律师?可以说,这是刑事辩护理论的基本问题,也是刑事辩护理念的基础问题。从陈瑞华教授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当事人”一样的诉讼地位,使其享有辩护权。同时,又将其辩护权依法赋予了执业律师。于是,律师就成了其辩护权的协助行使者。但是,无论是会见权还是阅卷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都面临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无法解决,被告人的辩护权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可见,为谁辩护、请谁辩护、让谁辩护,就成了刑事辩护制度能否实现的起点与源头。


强调“二”,是指两种辩护意义内涵。陈瑞华教授在本书中将辩护作了以下两种类型的区分:一是在没有裁判者参与的诉讼中,被告方针对刑事指控所进行的申辩活动,属于“自然意义上的辩护”;而在中立裁判者参与的诉讼活动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为削弱或者推翻刑事指控所进行的防御活动,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由此引出了两个实际问题,我们需要的是自然意义上的辩护还是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我们希望的是没有裁判者参与的申辩还是中立裁判者参与的辩护?不管是二者必居其一还是二者有先有后,在陈瑞华教授看来,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刑事审判前程序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提出“三”,是强调了三种特别辩护理论,即独立辩护、有效辩护、自主辩护。所谓三种特别辩护理论,实际上是提出了三个“现实之问”:


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处理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是否存在“独立辩护人”理论?在陈瑞华教授看来,一般情况下,律师在从事辩护活动时应当独立于委托人;但在律师与委托人发生观点分歧和对立的情况下,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和尊重委托人的自由选择,应当成为更为优先的价值选择。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是否需要有效辩护制度?从概念上说,有效辩护是指有效的律师帮助,但其内涵要广于一般意义上的有效帮助。尽管刑事辩护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但出现有效辩护的概念则来自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立。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将获得律师辩护权利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被定罪的被告人如果认为其获得有效律师辩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无效辩护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定罪判决。随着被告人辩护权利的扩张,许多国家的宪法、刑事程序法等都在推动有效辩护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旨在提高有效辩护的质量。


陈瑞华教授认为,作为一种制度,无论是无效辩护还是有效辩护,都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中国的刑事法治。但是,作为一种理念,有效辩护所蕴含的确保被告人获得高质量法律帮助的原则,却是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


第三个问题是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确立究竟意味着什么?所谓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是指被告人亲自从事各种辩护活动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辩护权的享有者,可以行使各种为实现辩护权而设置的诉讼权利。他们从自己的角度行驶这些诉讼权利,不是被动地接受辩护律师的诉讼安排,而是实施独立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并对律师的辩护活动形成一种有益的补充。


如此而来,会见权就成了“律师会见权”与“被告人会见权”的双重组合,阅卷权将不再使嫌疑人、被告人被排斥在阅卷权的权利主体之外,而调查取证权也将被视为“自行调查权”与“申请调查权”的双重组合,从而使被告人的“被动性辩护权”真正走向“自主性辩护权”。


介绍“四”,是指四种审前辩护形态: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批捕环节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庭前会议环节的辩护。陈瑞华教授研究认为,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律师在审前阶段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案件证据、形成辩护思路。但是,无论在审判阶段形成怎样的思路,都需要在审前阶段进行必要的防御。从这几种辩护形态来看,律师不仅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发表意见,而且可以申请并参与法院主持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发表意见。尽管量刑辩护、罪轻辩护、证据辩护等辩护方式在这几个审前阶段很少出现,但程序性辩护的空间还是大有可为的。


总结“五”,是指五种辩护方式: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证据辩护、程序性辩护。所谓五种辩护方式,实际上就是陈瑞华教授对刑事辩护形态进行科学归纳的“五形态分类法”。“五形态分类法”的提出,显示出我国律师界对刑事辩护形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进展。这五种辩护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一些规律,也与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保持着一定的同步性。但是,这种分类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克服其局限性,陈瑞华教授对此又进行了认真而细致的完善。


总之,无论是问题的提出还是现实的分析乃至对策的奉献,不仅显示了陈瑞华教授的深厚功底,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结构上的章节安排到逻辑上的分析论证,从主题上的分类设计到语言上的深入浅出,从论述的切入路径到研究上的思路方法,都体现了本书系统而全面、全面而深入的风格。



其次,这是一部关于刑事辩护理念的颠覆性力作。


本书从第一章的“理论挑战”入手,结合“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提出“独立辩护人理论”与“有效辩护理论”,强调“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分别分析“量刑辩护”与“程序性辩护”,面对“审判前程序中辩护权的救济问题”,再切入“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论证被告人的“阅卷权”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最后定位于“辩护权影响裁判权的三种模式”。


无论是聚焦理论命题还是破解现实难题,不论是重构理论框架还是解构司法实务,陈瑞华教授都敢于挑战传统结论,善于设计未来,充分体现了一位学者的理性与勇气乃至担当。


一言以蔽之,这是一部完全颠覆传统刑事辩护理念的经典之作。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辩护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很多研究者对刑事辩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给予了关注,但在理论分析方面却直接套用了一些源自西方的结论,研究成果也大都是一些对策法学作品,而那种真正从中国刑事辩护实践中总结规律、提炼出理论的作品并不多见。其中,有关刑事辩护分类问题的研究不仅少之又少,而且已经远远落后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实践。


犹如当年给我们上课一样,陈瑞华教授这部新作给我们带来了一股新风。如果要用流行词汇来形容,这股新风实际上就是一种颠覆。


比如,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阶段逐步从审判程序向审判前程序扩展,他们在审判前阶段有了越来越大的辩护空间。又如,原来那种主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的辩护形态,开始发生变化,律师越来越普遍地就非法证据排除、变更管辖等问题提出诉讼主张,出现了种类多样的程序性辩护主张。


再如,原来以当庭宣读辩护意见为核心的辩护方式,已经越来越被人所诟病。刑事辩护的重心开始转移到法庭调查环节,律师通过对公诉方证人的当庭盘问,对公诉方证据的有效质证,来论证公诉方对指控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不仅如此,诸如量刑辩护形态的出现,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的选择性使用,对抗性辩护与妥协性辩护的交替转换等,也都显示出刑事辩护的形态日趋多元化、辩护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的发展态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重新定位,完全颠覆了我们传统的刑事辩护理念……


其实,说是颠覆,其实就是我们当下所有人达成共识的“创新”。正是因为有了创新,现实困境才能改善,现实难题才能破解,现实冲突才能协调。


最后,这是一部关于刑事辩护技术的实用性力作。


从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国已经颁行过三部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每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带来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也带来了刑事辩护技术的提升。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律师的辩护范围和诉讼权利得到了空前的扩大。


首先,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介入诉讼程序,当面向侦查员、负责批捕的检察官以及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发表辩护意见,而且还可以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这些官员,要求后者将辩护意见载入案卷。


其次,律师可以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程序,就回避、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争议问题发表意见,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


再次,律师自侦查阶段开始,获得了无障碍会见权,除法定案件之外,不经办案机关的批准,即可会见在押嫌疑人;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时不得在场,也不得监听,律师与委托人会谈的时间和内容不受无理限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向他“核实有关证据”,这意味着律师会见时可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并让嫌疑人、被告人查阅。


另外,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全面查阅、摘抄、复制卷宗证据材料,而在开庭前,律师还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允许律师采用拍照、扫描等电子复制方法。


最后,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除了被告人为聋哑盲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案件以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也被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办案机关指定律师辩护的阶段也由原来的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不仅如此,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的扩大,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也使得律师获得了更多的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


在我看来,与其说本书是一部理论读物,还不如说是一部实务秘籍。


如果你还在为如何实现会见权而纠结,那么本书就会告诉你如何丰富被告人的会见权;


如果你还在为阅卷权而烦恼,那么本书就会告诉你如何一阅了之;


如果你还在为调查取证权而焦虑,那么本书就会告诉你如何既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又能实现律师的有效帮助。


包袱总是抖在最后,所有的刑事辩护事实上都是为了说服法官而影响裁判权,那么,妙方秘诀在哪里呢?就在本书的关键部分与核心段落。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虽然是研究理念问题,但行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尤其是结合刑事辩护实践中的大量疑难问题一一展开,读来备受启发、受益匪浅。可以说,本书不仅适合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法官等阅读,也适合法学院师生阅读。


当年在北大,我听到了陈瑞华教授的精彩讲解。今天在这里,我读到了陈瑞华教授的潜心力作。


一部作品能够达到如此奇效,一部作品能够读得如此着迷,一部作品能够如此实用管用,那不是力作又是什么呢?



本文原题为《十年潜心力作应该是什么作品?——<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