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所需材料】 1、产前检查: ①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②费用明细; 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限额支付:妊娠12周以下终止妊娠的支付400元,12至16周的支付600元;16至28周的支付800元,28周以上的支付1100元。 2、生育津贴: ①术后《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②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③《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室专用章);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晚育独生者提供)。 3、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②机打费用汇总明细; 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④术后《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⑤《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室专用章); ⑥《天津市生育保险其他住院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5号)。 顺产支付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支付3100元;剖腹产支付3600元;剖腹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或子宫或阑尾切除术)支付3800元。 4、流产(包括人工流产、药物流产、自然流产): 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②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③机打费用清单; ④术后《诊断证明书》(分别注明“人工流产”、“药物流产”、“自然流产”); ⑤《妊娠登记表》(职工留存联)。 人流定额支付260元;药流、自然流产限额支付260元。 5、上(取)环: 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②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③机打费用清单; ④术后《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定额支付:200元;更换节育器:325元。 6、引产: 同“住院就医”。 定额支付:1000(一级医院)、1300(二级医院)、1600(三级医院)。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②门诊、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③机打费用清单; ④《诊断证明书》; ⑤《并发症登记表》(职工留存联)复印件。
【特别提示】 1、以上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以上费用时,同时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支字5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支字6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交接单》(津社保支字8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核对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制表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票据顺次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并核对数据; 3、领取失业金和个人缴费参保人员申报以上费用时, 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交接单》(津社保支字18号),票据顺次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 4、生育保险门诊、住院医疗费均可在本市定点医院联网结算,异地就医和其他原因发生的垫付医疗费,须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 5、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垫付医疗费于产假结束后与生育津贴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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