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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追责?

 骆训雄律师 2017-05-20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6日18时,黎某大量饮酒后,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从后面将前面骑自行车的李某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某撞倒,致陈某轻伤。撞人后,黎某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行驶,致使车被卡在路边花地上。后梁某(黎某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某,黎某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黎某后撞倒梁某,致黎某、梁某死亡。黎某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民警抓获。
醉驾  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某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某醉酒驾车撞人,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故发回二审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黎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适用问题指导意见的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一文中对醉驾相关犯罪问题的法律适用典型指导案例之一,自从醉驾入刑之后,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统一规范,很好的遏制了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及高发态势。针对本案,我们以案情假设为前提,阐述醉驾发生后是否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各种刑事责任情形。


1
如果黎某只是驾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李某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某,致陈某轻伤,则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其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必要因素之一则为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造成法定严重后果的,则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黎某血液浓度严重超标,系醉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第(二)条规定,则构成危险驾驶罪。

2

如果黎某撞倒李某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某,致李某受重伤,黎某负事故全责或主要责任,则黎某构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1人重伤,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3
如果黎某撞倒李某和其儿子陈某后致使两个人同时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且驾车离开现场,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有其他特别恶劣节”,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黎某撞倒李某和其儿子陈某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如前述案例所述,造成两个死亡的严重后果,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刑事罪名已经发生变化,不再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交通事故情形导致的结果不同,其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会因为肇事者的主观心态、客观结果和实际发生的行为来决定罪名和刑期,有时一念之差,结果方是天壤之别。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是每个城市都不可避免的悲剧,国家在大力以法律惩治犯罪的同时,广大车主朋友们也要谨记交通规则、坚守道德底线,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送伤者就医,否则一旦逃逸,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法网将用双手迎接你!

高勇交通律师团

作者: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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