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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早退”最高罚10万,“迟走”一天罚1万

 lgyy818 2017-05-20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的服务事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以及车辆停放等。

 【1】物业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断电、断水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缴纳物业费,但同时物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

【2】物业不能擅自允许他人在“电梯”做广告

此次,修订草案规定,物业不能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也不能擅自设置营业摊点。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获得的业主信息保密。物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3】物业代收水电气暖费,专业经营单位要付费

物业费捆绑水电气暖费用,代收费时擅自抬高费用……这些都是现实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现实的量值向用户收取费用。

 对于专业经营单位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条件的小区,可以委托物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4】物业“早退”最高罚10万,“迟走”一天罚1万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服务质量,解聘旧物业。可旧物业拒绝撤离,新物业只能“驻留”门外。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被解聘的物业在约定的撤出时间内,应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被解聘的物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向新物业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等。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处20万元罚款。而对于被解聘物业不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从规定时间届满次日开始,每天将面临1万元罚款。

【5】 电梯出问题,3个工作日内拨付维修资金

针对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因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维修资金。

【6】新小区业主入住三成,可成立业主大会

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可以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还可以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业主大会具有“决定权”。修订草案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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