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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罪、抢夺罪辩护词

 荷香月暖 2017-05-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董全吉律师接受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人胡某担任其盗窃、抢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查阅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胡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胡某出生于200033日,在20161162016年12月5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胡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2006《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2、被告人胡某在参与抢夺的犯罪活动中,起着要的作用,属于犯。被告人胡某在参与盗窃的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属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在盗窃罪中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盗窃犯罪活动完全是人指使,盗窃的犯意并非由被告人胡某提出。从被告人罗某、胡某的询问笔录证实(P86、P106、)是被告人罗某与莫某先有盗窃摩托车的犯意,并由被告人莫某选定作案目标。

   依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盗窃罪自首见P106、P112、P118;抢夺罪自首P107、P108、P112、P118)。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较轻,刑法没有规定法定标准。我国刑法通论认为,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较轻之罪,否则就是较重之罪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共同盗窃之后,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就主动承认是偷来的车,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并交代公安机关没有发觉,如实供述三次抢夺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2、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抢夺罪行

   被告人胡某在第一次讯问时候,就如实供述抢夺的罪行,这抢夺罪属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且在之后的讯问中都如实供述,对抢夺案也构成自首。符合具有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

    根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三、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坦白主动交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无翻供表现,具有悔罪表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四、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依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口供以及各方面证据材料,从共同盗窃中,盗窃的数额不大,价值人民币1625元,且为从犯;在三次抢夺案中,价值人民币2759元数额较小被告人在抢夺被害人时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做其它的违法行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胡某的主观恶性

   从被告人胡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因为没有钱使用(见询问笔录P113),满足其上网玩乐欲望,以及朋友间没有车使用,参与实施了秘密窃取和抢夺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小、动机单纯、犯罪的错误、愚昧的认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未成年人尚未具有健全的健康人格。其社会认知能力弱,对自身行为的辩认控制能力差。人格结构尚在形成中。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其处理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家长及各类部门社会角色的不到位,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也是造成被告人胡某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被告人胡某初中年级主动辍学,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过早的走上社会,接触不良少年,加上本身年幼无知,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这一切正是因为家长、学校及社会角色的不到位,许多法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六、量刑上依据刑法第67条被告人自首免除处罚

   盗窃1625元最高量刑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六)盗窃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五百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5)流窜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那么,盗窃罪标准量刑最高为7.2个月。

抢夺2759元最高量刑:依据广西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八)抢夺罪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百分之五十(五百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增加刑罚量的除外):……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因相应增加刑罚量的两者情形,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因此,抢夺罪的标准量刑最高为1年2个月。

   1、未成年人减免: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2、从犯减免: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3.2014年广西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被告人犯盗窃罪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3、当庭认罪减免广西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4、自首减免   

    4.1盗窃罪减免意见: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广西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4.2、抢夺罪减免意见广西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4(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两罪的减免计算与量刑

    依据标准盗窃罪量刑最高7.2个月、未成年人减少基准刑的10%-40%、从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自首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当庭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合计减少在10%-10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则盗窃罪属于免除处罚。

     抢夺罪最高1年2个月。未成年人减少基准刑的10%-40%、如实供述作为自首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当庭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减少在10%-9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则抢夺罪免除处罚。

    七,综述概要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盗窃犯罪活动中是次要地位,系从犯;在抢夺罪中系主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就主动承认是盗窃摩托车,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并交代公安机关没有发觉,如实供述三次抢夺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使被告人胡某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建议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免除对被告人胡某的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董全吉律师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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