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巫元明 律师 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问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有较多内容是保护施工单位利益的。 但在现实情况中,建设单位往往会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更改,不仅将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条款统统删除,还附件了很多限制施工单位的合同条款。 请问,在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通用条款是否可以进行更改?若专用条款中的内容违背了通用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 从法律上来讲,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只要合同内容没有《合同法》明确约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应当履行的。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是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一种起示范作用的文本,而并非法律,而且也没有法律要求强制使用该示范文本。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是可以更改的,专用条款的内容只要不存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使其与通用条款相违背,其也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施工单位因处于劣势地位而被迫接受建设单位的合同条款,使自身陷入不利地位,面临诸多风险的问题,只能由施工单位自身加强施工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来进行弥补。 特别声明:我们的回答仅代表个人的观点,不构成对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实质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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