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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选择与填写...

 夏日windy 2017-09-29


文/应旭升 虞皓天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时常有建筑企业前来咨询: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5月推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本。那么,企业签约是否必须使用该文本?填写主要条款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填写?于是,我们就有必要来分析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及其填写方法。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管理能力,选择合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雕牌洗衣粉的口号是“只选对的,不选贵的”。选用何种示范文本并非越新越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一)什么是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本格式,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样式,可以供当事人签约时自行使用。简单地说,示范文本是一个现成的、标准性的合同。


(二)示范文本常见分类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一合同条款》(简称《07版》)


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该文本用于一定规模性以上,且施工设计并非同一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施工。


颁布机构: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总局2008.5.1起实施。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适用范围: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该文本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方之间,通常称为施工合同。


颁布机构:


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由建设部、工商总局制订并于2000年实施(常见版)。


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由住建部、工商总局制订并于2013年7月实施(最新版)。


(三)示范文本2013版出台背景


1.出台背景:社会发展迅速,市场情况变化,国内外交流频繁,99版文本与社会发展存有脱节之处。国家工商总局、住建部于2013年5月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


2.主要内容: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等四部分。除了通用条款不用另外填写外,其他部分都有待当事人约定、填写。


《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专用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对通用条款内容的进一步理解和约定。专用条款充分考虑了“契约自由”原则,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依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删减、更改。在编制专用条款过程中,严格地对照通用条款的条文,对需要由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都在专用条款中留有相应的空位。


(四)示范文本2013版特点


1.示范文本2013版特点


⑴合同协议书中的新增特点;


⑵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⑶质量至高无上,重视隐蔽工程检查;


⑷强化安全文明施工,注意环境保护;


⑸细化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⑹情势变迁导致价格调整的方式;


⑺发包人逾期付款支付双倍利息;


⑻确立证书制度,加强证据收集意识;


⑼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⑽形成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⑾建立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⑿建立争议评审制度。


2.示范文本2013版是把双刃剑,既制约了发包人,又伤害了承包人


⑴保护承包人权益有突破,主要体现:


①发包人逾期付款支付双倍利息。通用条款第14.4.2(2)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②双方互为担保制度。通用条款第2.5条(有关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⑵保护发包人权益有突破,主要体现在“逾期索赔视为放弃制度”。通用条款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③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④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我们扪心自问,三个28天索赔制度你能做到的吗?有次培训课上,将近80%的企业代表明确表态建筑公司的管理水平尚未达到及时索赔的能力,更担心立即索赔会给发包人带来不好印象,更会影响后续工作和工程承接。


(五)小结:


示范文本并不存在必须用哪一版本的问题。选用何种示范文本并非越新越好,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二、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并巧妙填写专用条款


(一)指导思想要正确


一些企业提出,合同条款都是发包人拟定的,你要承接工程就要接受对方无理条件;特别是招标工程的投标书必须与招标文件实体上响应。


但我们认为,提出合同规范化要求总是对的。虽然一些强势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很难修改,但并不代表承包人可以放弃规范化管理目标。承包人视发包人市场地位而择机提出相应要求,并在时间成熟时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


好的合同条款能够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如有企业反映,其对项目部失控,有关项目部印章、账册不能及时收回。我们认为,与其到竣工验收后一而三、再而三的催促,倒不如事先预收每平米2元的资料保证金,等到竣工验收后,一手交资料、一手退钱,妥妥地掌握主动权。


(二)合同签订有策略


承包人应将合同条款按重要程度进行梳理,其中核心利益不可放弃,一般利益可以协商;并根据发包人市场地位和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填写方法。如:专用条款直接填写:“发包人未在承包人送达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工程审价,视为以造审价为结算价”,发包人十有八九会删除该敏感条款。


我们可以可巧妙地填写相应条款,即合同第2.2条约定,“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后两个部门规章已规定“逾期审价以造审价为准”的内容。试想,有哪个发包人会对适用规章全文进行逐条分析呢?


(三)主要条款填写风险提示


我们以最常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为例,逐一介绍主要条款填写的常见情形、主要风险、填写建议等。


1.第一部分协议书


⑴发包人基本信息一览


常见填写:只填写发包人简称。


常见风险:承包人应对发包人资质、信用应有所了解,避免发包人没有履约能力导致承包人损失。


填写建议:建议取得发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资料、信用资料;并根据发包人的营业执照中全称来填写。如果发包人是指挥部、领导小组的,应取得其成立文件,招准审批单位。


⑵合同工期:


常见写法: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常见风险:发包人不及时开工,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填写建议: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发包人在年月日前未签发开工令或未符合开工条件的,承包人可解除本合同。


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常见写法:发包人提供“山寨版”通用条款。


常见风险:“山寨版”示范文本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不平等条款。发包人可以随意处罚承包人,而承包人却无法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表示谅解,不得索赔与起诉。又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完工的,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同意已完成工程量按70%结算。


填写建议:全面审核发包人提供的通用条款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是否一致。我们可不复印,简化处理,合同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注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两者完全一致。”


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⑴专用条款第23.2条


常见写法: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款合同。


常见风险:遇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价格浮动的风险,容易造成承包人损失。


填写建议:不能约定固定总价合同方式,谨慎承建此类工程;明确各主要材料涨价风险的范围和承担主体。


⑵专用条款第25.1条


常见写法:承包人送发包人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及造价报表应及时签证。


常见风险:发包人不及时签证不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导致发包人拖延工程决算对承包人不利。


填写建议:承包人送给发包人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及造价报表应七天之内予以签证;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⑶专用条款第35.1条


常见写法: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预付款)。写法一、按通用条款;写法二、删除;写法三、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常见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则业主不及时支付预付款时,不承担相应程度的不利后果。


填写建议: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月利率1.5%);逾期30天以上,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并取回保证金。


⑷专用条款第35.1条


常见写法: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度款)。写法一、按通用条款;写法二、删除;写法三、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常见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则业主不及时支付进度款时,不承担相应程度的不利后果。


填写建议:A发包人不及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应当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发包人不及时支付进度款,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停工损失1万/天。B发包人逾期30天以上未付工程款或累计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以上,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⑸专用条款第35.1条


常见写法: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结算款)。写法一、按通用条款;写法二、删除;写法三、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常见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则业主不及时支付结算款时,不承担相应程度的不利后果。


填写建议:A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承包人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以房抵偿工程款。按照销售价%抵偿,发包人必须应承包人要求在天内鉴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备案等全部手续。B因欠付工程款引发争议,由发包人承担欠款本金、利息,债权实现费用(包括律师费),停工损失,违约金等。


⑹专用条款第35.2条


常见写法: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写法一、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10万/天;写法二、工期延误一天罚款1%造价。


常见风险:工期违约责任约定过高,导致建筑公司承担过重责任,应当区分违约的原因并设定最高违约金限额。


填写建议: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每天罚款2000元。但累计最高额不超过总造价5%。


⑺专用条款第37.2条


常见写法:采取以下第类方式解决:1.某某仲裁委员会;2.某某法院起诉。


常见风险:仲裁程序采取-裁终局,一旦裁决无法上诉。


填写建议:1.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应当是承包人所熟悉的仲裁委)2.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只能二选一)


⑻专用条款第47.1条


常见写法:承包人在开工前向发包人递交合同总价10%的保证金。


常见风险:合同只约定施工方交保证金义务,但未约定业主相应担保义务。


填写建议:由发包人提供下列单位和个人对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⑼专用条款第47.2条


常见写法:未曾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或未加盖承包人开会账户印章。


常见风险:合同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容易发生项目经理私自向业主领取工程款、借款或业主代付材料款情形,致使工程款支付失控。


填写建议:A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必须汇入承包人指定的公司账户。B如发包人直接拨付给项目部,项目经理,材料商,承包人不予认可;相应质量、安全、进度及经济法律责任由发包人自负。


⑽专用条款第47.3条


常见写法:保修金退还按国家规定。


常见风险:发包人不及时退还保修金不承担相应责任。


填写建议:A发包人逾期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应按0.1%/日承担违约金。B逾期超过30天以上,承包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保修金(含未到期部分)。


⑾专用条款第47.4条


常见写法: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核准批准后一年内付清。


常见风险:施工方行使工程优先权的时间为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6个月内。逾期主张丧失工程优先权。


填写建议:把余款支付时间限定于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


⑿专用条款第47.5条


常见写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完成审计。


常见风险:不明确“完整”定义,导致事后扯皮;同时不明确逾期审价视为认可的责任,易发生争议。


填写建议:A发包人应收到在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造价审计,逾期视为认可送承包人的送审价。B完整结算资料指承包人提供下列资料:a、b、c即视为资料已经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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