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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注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醉驾入刑”未松绑

 lgzlawyer 2017-05-22

“醉驾入刑”

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下称量刑意见(二))就醉酒驾驶明确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些人将此解读为“对醉驾的高压打击将有所放松”。

    但大多法官一致认为,量刑意见(二)有关醉驾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内容,仅仅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申,“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醉酒驾驶入刑松动了?NO!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捷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案,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张捷说:“危险驾驶犯罪是危险犯,不能仅仅以醉驾作为入刑的唯一标准,需要与其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做一定程度的综合、实质判断,已经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醉酒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即可。”


    既然如此,为何一些法院多年来未有因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而对醉驾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出现呢?


    这是因为,一方面,刑事案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本来就比较少;另一方面,醉驾本身是轻微犯罪,如果真的存在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情况,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样就不会进入审判环节。


司机可以放松警惕了?NO!

量刑意见(二)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让广大司机“松了口气”。法官们提醒说,近年来,司法机关始终对醉驾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醉驾案件保持高位运转,占据刑事案件较大比重。司法机关对醉驾的打击不会放松,广大司机切勿放松警惕。


姑苏法院2014年受理危险驾驶案149件150人,2015年93件93人,2016年94件94人,2017年至5月39件40人。案件量自2015年起下降明显且渐趋稳定。张捷认为,这说明醉驾入刑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预防犯罪的作用。


    张捷说,苏州姑苏法院自2012年建院以来,每年都有对醉驾不判处实刑的案例。法院根据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驾驶车辆种类、道路种类、行驶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考虑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宣告缓刑。


人情案有操作空间了?NO!

   量刑意见(二)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入刑。


    一些人担忧,这样是否会产生同案不同判问题,甚至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操作空间?


    法官们认为,这样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张华分析说,针对同案不同判问题,法院的法官们会定期进行交流,检察院也会进行有效监督,保护裁判尺度相对统一。


    他解释道,一般而言,认定案件情节轻微属于与检察机关认识有重大分歧,承办法官不会轻易做出认定,会提交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听取相关意见;而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更是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加上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对量刑不当可以提出抗诉,一旦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认可,按照法官责任制的规定,承办法官可能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不可能的。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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