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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泽研讨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

 刘锡春律师 2017-05-22

摘要:

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二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定,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不法行为。


而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将有可能放纵犯罪或者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征:

1、它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特征要求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方法,使相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行为来间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中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中的故意就不要求行为人有此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在判断一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除了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外,还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侦查技术等原因的局限,很多案件难以查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使得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一直存在争议。综合判断,可以从行为人行为的特征,判断合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通过这样来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具体是指:


第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履行能力又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能力三种情况。1、有完全的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自终美誉任何履约行为,而是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的履行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了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是因为毁约、避免自身损失,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自终没有任何履约行为,而采取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力,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者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第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其主要表现在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合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虚假的履行合同。这对这种情况,不论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第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通常也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总之,要区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诈骗还是属于民事欺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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