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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找水的骆驼 2019-10-25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而且包括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刑事辩护律师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加以综合判断。

一、是否具有真实的主体资格。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的,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原本有履约能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造成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在取得他人财物后积极履约,可是因为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是否采取诈骗手段。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虽然都有欺诈的成分,但欺诈的程度是不同的。1、欺诈的内容。民事欺诈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刑事欺诈则在合同标的物的有无上欺骗对方。2、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着绝对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虽然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者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履行合同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属于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

四、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其目的是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为履行合同做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财作掩护。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做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属于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五、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没有履行合同是主观上就不想履行还是因为客观情况造成的不能履行。刑事诈骗是主观上跟本就不想履行合同,合同是骗取财物的手段。

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积极。如果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不做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就说明其有欺诈的故意。

七、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一般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包括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高风险的经验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不能以合同欺诈罪定罪处罚。

八、行为人事后的态度是否积极。如果行为人因资金的原因造成合同没有履行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产,只是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逃匿,此种行为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九、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同于传统的诈骗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其非法控制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合法占用财物后产生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拒不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或者不偿还资金。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

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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