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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离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骆训雄律师 2017-05-22
文/廖滔滔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实践中,较常见的争议是股东会决议对原法定代表人免职、任命新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对于法定代表人主动不再担任、要求变更的情形较少。然而随着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人事、公司经营等发生变动、变化,法定代表人要求更换公司却予以拒绝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一、未经公司决议并任命新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离任

1.公司未作出免职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2016)京0105民初61128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99号】

原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原告向公司递交辞呈,要求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再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已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尚未作出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免职书,亦未委派新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变更并不具备条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但公司未重新选出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2015)丰民(商)初字第14062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15号】

原告为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其向公司提出辞去该公司经理职务的申请,但公司未解聘其经理职务。后原告任期届满后,公司未继续聘用原告,亦未选举、聘用其他人员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在公司尚未通过相应程序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作出变更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予以变更登记的判决。《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虽有决议,但决议未明确拟任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公司变更【(2014)浙甬商终字第1095号】

周某耀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并非公司实际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案外人姚某等签订《股东会决议》约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包括了周某斌等人,上述出资人均同意将股权折价转让给王某;本协议生效后,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名义股东,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公司经营负债,导致周某耀涉及多个诉讼,给其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请求判令:姚某等、公司履行《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院认为:……该决议仅提及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具体明确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法院对此不宜主动干预加以变更,不宜由法院进行处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未举证证明公司已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变更【(2015)北民初字第3542号】

原告由被告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后原告辞去总经理职务,并向被告辞职,不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同意,并调整由梅某担任总经理,后被告两次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无原件)都明确“公司总经理由梅某担任”,因被告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仍以原告为法定代表人公示于众,误导了社会公众,也损害了原告声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被告申请工商注册机关撤销原告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法院认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原告虽称其已经被告同意辞去总经理职务,总经理由梅某担任,上述总经理变更已经被告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总经理变更的真实合法性,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公司编造原法定代表人离职办理变更,应予撤销变更登记【(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04号】

公司向工商部门出具情况证明,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离职,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李某。

因该证明为虚假,系公司编造,工商局以主要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恢复为胡C。

二、在哪些情形下,原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后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原法定代表人?【(2015)东商初字第493号】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宋某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名,刘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原告将个人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某等二人,由该二人根据其在本公司的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指派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同日,原告辞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被告未按照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自治内容,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原告的公司股东资格变更登记后,从形式上来看,原告不再具有股东资格,从实质上看,原告股权转让后,无证据证实原告再向被告出资并参与该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义务,且到庭应诉答辩的被告亦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判决被告公司、宋某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解除劳动关系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要求变更?【(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620号】

原告入职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已离职,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兹证明原告……因学业原因申请离职,经公司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等。”因被告不予配合,请求判令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法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原告已离职,原告已不具备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3.股东间可以就法定代表人担任进行约定【(2016)沪0117民初12253号】

原告与第三人收购被告,双方各持被告50%股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两人各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一年,其中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由第三人担任,之后一年由原告担任,依此类推,后续每人各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年;违约方向对方支付200万元。因变更时间已至,被告与第三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股东为原告与第三人两人,两人就系争合同所约定内容是被告经营有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事项,两人所达成合意具有被告股东会决议性质。公司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即可视为形成公司决议,并不必须要召开形式上的股东会。而且系争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该合同应为有效。再从被告股权结构来看,原告与第三人分别享有公司50%股权,均不能单独控制被告,两人作出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符合常理。
双方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系争合同,又于同日作出被告股东会决议,变更被告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说明第三人对该合同效力是认可,并实际执行。系争合同形成于被告章程之后,因合同具有公司决议性质,且获得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章程规定事项。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变更登记为原告。

三、律师分析、建议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离职,现实中有公司会聘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或因公司控制权争议、或因公司无法通过表决决议变更等,导致原法定代表人想离职却没有途径。而从本文中引用、整理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主动要求离任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需要公司作出决议,且需要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原法定代表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也难获支持。上述案例中虽有法院支持变更的,都有“特殊例外”情形,如公司同意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有明确约定。因此,法定代表人离任的风险需要站在事前进行约定的高度考虑,在事后进行操作很可能会事倍功半甚至无法解决。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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