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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能否办理铁路专用线抵押登记公证?

 邹东锋 2017-05-23
公证机构能否办理铁路专用线抵押登记公证?
拉丁鹰公证咨询组 公证文选
(2016)第60号

问题:请问以铁路专用线作抵押申请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可以是公证处吗?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复:
一、什么是铁路专用线?
    1.我国铁路包括四种类型:
①国家铁路(大多都是铁路干线,是铁路客货运输的主力,由铁路总公司来运营);
②地方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通俗说就是掌握在各个省市政府的手里,主要以货运为主,极少数兼顾客运);
③专用铁路(指企业建设管理的铁路,一般是企业自己修建,自己购买机车车辆,完成企业自身的运输任务。也有一些军工企业、森林管理部门为运输生产需要修建了一些专用铁路);
④铁路专用线(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2.铁路专用线与专用铁路都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的。两者所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在内部形成一套运输生产系统的运输组织;而铁路专用线则仅仅是一条线,其长度一般不超过30公里,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的动力。铁路运输的大宗物资大多数是在铁路专用线装车。有的铁路专用线还实行共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铁路专用线的管理方式为谁投资谁管理,其产权一般属于投资兴建者。  

二、铁路专用线能否作为抵押物?
    1.根据民法法理,铁路专用线应当属于不动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以办理抵押。但是,铁路专用线的抵押登记部门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办理企业铁路线路抵押物登记的答复》[(2004)第201号]中明确了:企业铁路线路属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负责办理企业铁路线路抵押物登记。不过,全国各地规定不一,工商部门受理铁路专用线抵押登记的情况仍有存在。

三、咨询组倾向性意见及建议
    1.司法部制定《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依据是担保法和《公证暂行条例》。但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抵押登记制度与担保法不同,物权法以财产的性质(动产和不动产)不同,区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政府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确定。故,咨询组倾向性认为除非有当地政府的明文规定由公证机构办理铁路专用线抵押登记,否则不宜办理。

    2.可以考虑建议当事人办理铁路专用线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五类债权: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不动产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外延相当广泛,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和其他无名合同所产生的金钱债权,不动产收益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金钱债权,不仅包括现有的,还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实践中,以铁路专用线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也较为常见。故建议当事人咨询当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如能办理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登记,采用以铁路专用线应收账款质押模式更为妥当。

参考资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办理企业铁路线路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4)第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线路是否属于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范围的请示》(桂工商报[2004]1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铁路线路属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负责办理企业铁路线路抵押物登记。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2.《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
(四)企业以铁路专用线、轻轨以及地下管道、空中线网、供排水等设施抵押或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3.《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设备(包括附着于土地不能或者不易移动的窑炉、船坞、铁路专用线、管道输送等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以及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抵押,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包括各种生产加工机器、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实验设备、仪器仪表、通讯设备、装卸机械、工程施工机械、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农业生产机械等通用、专用设备及钢结构资产,但不包括铁路专用线、码头、生产用的炉、窑、矿井、站台、堤坝、储槽、蓄水池、烟道、烟囱、地下管道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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