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约1450字,阅读时间2分钟。 如果你碰巧通过社交软件加过某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你也一定在他们的朋友圈里买过不少冤枉的停售产品,花了被蒙圈儿的钱吧?图片来自:研险社 今年的第一波保险产品停售潮,在3月份达到高峰期,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们,高高兴兴地捞了一笔巨款。 来源于网络新闻 尽管产品停售的实际原因是: 因为保监会对寿险产品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从120%提升至160%。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当然要停售。 但是在销售环节,却被说成了:# 某某产品多么多么好,卖亏了,要停售了,大家赶紧抓紧买吧! # 某某产品要停售升级了,升级之后要涨价,再不买就来不及了! # 有病治病,无病返本的时代过去了,再不买返还健康险,你就后悔吧! 因为普通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故产品停售的实际原因,消费者很难知道实情,因为一时恐慌,加上销售人员的敦促和故意对停售的反复强调,上当买保险的消费者一大批…… 买保险本身没有错,而是故意欺骗消费者购买已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那就是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的过错了! 3月份的停售炒作虽然过去了,但是下一轮,或者下X轮的停售潮又要来了!保监会在2017年5月11号下发给各保险公司的134号文件中,对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做了新的要求,摘录如下: ------------------------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二)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五)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 保 险 君对文件的解释如下,以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购买: 提醒1: 如上摘录内容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保险姓保→让愿意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们,[好好地]\[明明白白地]去买万能险或投资连结保险。 同时,必须让为了保障而买保险的消费者们,把钱花得值! 提醒2: 那些不符合新规定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产品,接下来的这5个月里,一定会变着各种戏法“引导”消费者购买。 提醒3: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万能险有90%都要在10月1号前停售,因为这些万能险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与主险一起销售,然而新规定是10月1号之后,必须让万能险做主险单独销售。 原因当然是将保险保障功能与理财功能分开,让纯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价格实惠合理可控。 提醒4: 投资连结保险,10月1号之后,也必须单独销售,这意味着今后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目的就是纯粹的理财投资,以便让消费者清醒地意识到需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提醒5: 在10月1号之前,不要因为恐慌心理抢购万能险保险组合,特别是各大保险公司销售的开门红产品、在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 ---------------------end------------------------- 本文为原创文章,来自公众平台:研险社 研险社是保险知识公益普及平台~ 文章转载,请联系研险社,感谢对原创内容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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