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附条件赠与生效前遗嘱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后遗嘱撤销前遗嘱符合法定的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条件,即为合法有效。主要理由如下:1、该案遗嘱具备形式和内容要件。遗嘱系遗嘱人张先生亲笔书写,记明了书写的年、月、日,有其亲笔签名和捺印,还有无利害关系的三个见证人的签名,在遗嘱的形式要件上无瑕疵。且遗嘱人张先生将自己份额遗赠给妹妹张女士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该遗嘱内容合法有效。2、附条件赠与生效前遗嘱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遗嘱人行使撤销权属有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他们意志强制、胁迫即可,且没有时间限制。《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2013年7月,遗嘱人张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中财产属于其女所有的约定为以赠与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在该房屋权利尚未转移登记时,遗嘱人张先生享有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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