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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过,有没有法律效率?

 木木linyh 2020-06-28

您好!

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与是否经过公证没有关系

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合法形式之一,只不过公证遗嘱从专业性、严谨性上,给人的感觉,可能比其他形式遗嘱更“可靠”一些。

在《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属于效力最高的遗嘱,当多种遗嘱形式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有公证遗嘱,将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是按照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最高效力一说,即“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那么,验证遗嘱是否有效,应当满足哪些条件?以下分三个方面说明一下:

必须满足订立遗嘱的前提条件。

订立遗嘱需要具备前提条件:

1.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人必须是思维正常、意识清晰的成年人。

2.订立人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写入遗嘱中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常犯的错误是,很多老人订立遗嘱的时候,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写入遗嘱、做了分配。

例如:把属于夫妻俩的房产,全部给到指定的继承人。

这种情况很普遍,涉及到的问题就是:把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财产(房子还有老伴儿的一半)也分配出去了。

3.必须是订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任何受到胁迫、诱导的遗嘱,均无效。

遗嘱形式必须合法,内容表示必须清晰、准确。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法遗嘱形式有六种: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录音录像、口头。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有必备的硬性条件要求。

1.在形式方面,常犯的错误包括:

  • 夫妻共立遗嘱。例如,写了一份遗嘱,夫妻俩签上名。
  • 见证人不符合要求。针对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都必须要有见证人,并且见证人必须符合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三个条件。

2.在内容方面,常犯的错误包括:

  • 用词产生歧义。例如:我把我的房子给我的儿子。那么,“给”到底代表什么意思?给的是产权还是居住权?不要抱怨咬文嚼字,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这种模糊的表述方式会导致大麻烦。
  • 信息表达不准确。例如:我把我住的房子给我儿子。住的哪套房?万一要是期间还在别人家住过怎么办?
  • 落款不完整。例如:签名的时候,忘记写日子了,只写到“年月”。日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没有写明具体日期,很容易质疑:万一写完之后没几天老人病倒怎么办?谁知道是不是老人在健康的时候写的?

必须有充分的遗嘱订立证据。

请记住:仅仅订立了遗嘱,从效力保障上还不够。

举个简单的例子:

老人去世了,遗嘱开始生效。这时候,其他继承人说了:这不是老人自己写的。这时候,老人本人肯定已经不能作证了。那么,就要找出老人当时订立遗嘱期间的笔迹样本做对比。这个笔迹,就是订立过程的证据。

比较重要的证据包括:

  • 人证。虽然不同形式对于“见证人”有不同要求,但是,建议所有的遗嘱形式,均纳入见证人这一重要证据。
  • 视听资料。最好将老人订立遗嘱全过程录制下来,并且对音视频文件原件保存,不要做任何编辑。
  • 笔迹。如果涉及到老人书写(不管是全文书写还是签名),要保留好当初订立期间老人的笔迹,用作比对。
  • 电子证据。包括当初订立期间的遗嘱原件的扫描件、期间拍摄的照片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与遗嘱原件的比对,防止遗嘱被篡改。

简单总结一句话: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满足订立条件+内容形式合法+订立过程证据齐全。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无法推翻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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