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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愚然楼 2017-05-23
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省属高校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组建,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我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综合学部等四个学部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部、所、中心、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并兼任综合学部召集人;校长提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并兼任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召集人。

  第五条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部、所、中心、室)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5至15人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本院(部、所、中心、室)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研究生部。研究生部负责硕士、博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如下:

  一、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二、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委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在职委员除外);

  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委员为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院(部、所、中心、室)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汇总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调整后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换届时上届委员至少应保留三分之一,新任委员应不少于四分之一。

  第九条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部、所、中心、室)提名,校务会议审定批准,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条 对于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难以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必要时学校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按产生委员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予以提名和推荐。

  二、审定学士、硕士、博士培养方案。

  三、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审核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审核认定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五、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者进行调查与审议,提出撤销错误学位的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五、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六、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七、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等有关规定。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属各学部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部分职能授权给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会议,集中进行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主席或副主席可随时召集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各学部会议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的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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