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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双重意义

 圆角望 2017-05-23

人们对法治社会范畴认识主要有双重意义:一是作为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范畴,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在内,笔者称之为广义上的法治社会。二是作为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笔者称之为狭义上的法治社会。

■ 张 斌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通过纲领性文件确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底何谓法治社会?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厘清法治社会这一范畴的基本内涵,这是我们研究法治社会及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纵观古今中外,人们对法治有不同的认识,对法治社会的界定也各有千秋。概而言之,人们对法治社会范畴认识主要有双重意义:一是作为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范畴,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在内,笔者称之为广义上的法治社会。二是作为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笔者称之为狭义上的法治社会。

一、作为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法治社会

如果说社会治理方式划分为人治和法治的话,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在人治之下的社会属于人治社会,而法治之下的社会则属于法治社会。在该等语境下“社会”是大概念,在社会之下涵盖了国家和政府。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涵盖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在内,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解决社会纠纷,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执政者不是依照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笔者称之为广义上的法治社会。我们经常听到的“香港是法治社会”的说法,就是在这种语境之下指称的。研究广义上的法治社会其意义在于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在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共有的特征以及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也有助我们把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

广义上的法治社会其首要特质就是良法之治,也就是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离开了良法恶法是不可能得到公民发自内心的遵从的;其次是公正司法,它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失守了,其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第三特征是严格执法,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构要依法行政,既要遵循执法程序,又要严格把握实体要件,不能越权执法。同时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能选择性执法,不能搞差别对待,不能依照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执法。最后是全民守法。在法治社会中法治成为了人们的信仰,守法成为了人们的习惯。

二、作为与法治国家相对的法治社会

如果我们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形成分野,“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法治社会表征‘私域’之治”,该种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笔者称之为狭义上的法治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战略部署,所指的法治社会就是狭义上的法治社会。研究狭义的法治社会的范畴有助于我们厘清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有助于我们分清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界限,让人们清醒法治国家建设不等于法治社会建设。事实上在十八大之前狭义的法治社会建设是被忽视的,甚至在许多官员脑中根本没有厘清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狭义的法治社会是一种全民守法的社会状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属于法治国家的范畴,而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则是法治社会范畴。在狭义的法治社会中公民对法治尊崇、对法律敬畏,这种尊崇与敬畏源自他们的内心真诚的信仰和服从。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法治社会中守法成为人们的习惯,违法成本高居,人们无法谋求法外利益。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个体依法自理,公民结社形成社会团体,团体通过团体自治实现社会和谐,因此社会契约、乡规民约也具有了法的意义,而法律在法治社会中也成为了社会契约。

(作者系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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