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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学刑法——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anyyss 2017-05-24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一)行为对象的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行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例如,行为人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等,不是行为对象。因此,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时,毒品时行为对象;制造毒品时,毒品属于行为孳生之物。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不是行为对象。又如,职业杀手所领得的报酬,不是行为对象。

4、行为对象与犯罪工具不同。例如,飞车抢劫中的摩托车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但有时犯罪工具和行为对象合二为一。例如,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中,伪劣产品、假币既是犯罪工具,又是行为对象。

(二)行为对象的认定

1、并不是每个犯罪都有行为对象。例如,脱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都不具有行为对象。

2、并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有的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象,有的犯罪会有多个行为对象。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三)行为对象的意义

1、影响定罪。例如,盗窃的行为对象不同,罪名也不同,有盗窃罪,盗窃枪支、弹药罪,还有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

2、影响量刑。例如,同为强奸罪,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量刑就不同。同为盗窃罪,盗窃普通财物和盗窃金融机构或珍贵文物的量刑就不同。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结果,包括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

(一)特征

第一,法益侵害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第二,客观现实性。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第三,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二)分类

1、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犯罪发展过程就是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

实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例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例如,以杀人的故意重伤他人后被抓,重伤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危险结果,因为重伤对生命造成了现实危险。

实害犯是指将发生实际法益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将发生法益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是否达到具体危险,由法官来认定。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放火罪不仅要求有放火行为,还要求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由立法预先设定。例如,盗窃枪支罪是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2、危害结果与犯罪成立要件

危险与实害的概念,不仅可以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成立的角度分析。

一般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危险结果,但有些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其中,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犯罪的成立要求实害结果的,称为实害犯。犯罪的成立只要求危险结果的,称为危险犯;其中要求抽象危险的,称为抽象危险犯,要求具体危险的,称为具体危险犯。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又发生了加重结果,法律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

2、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3、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注意:虐待罪(第260条)规定了对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而遗弃罪(第261条)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所以虐待罪是结果加重犯,遗弃罪不是结果加重犯。同理,侮辱罪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4、罪过形式: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例如,甲欲强奸妇女,使用暴力将妇女打成重伤,使其失去反抗能力,进而奸淫,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

5、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2)因果关系的判断。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加重结果应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被介入因素切断。

例如,甲强奸妇女后,妇女羞愧自杀。该死亡结果应归因于妇女,而非甲的强奸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如果甲的强奸暴力行为导致妇女死亡,则属于强奸罪致人死亡。

注: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具体参见“因果关系”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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