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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的名实关系论

 弩之 2017-05-25




【提要】墨家的“名实关系论”是在反对孔子“正名”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墨家反对孔子“以名制实”的正名论。墨家提出“以名举实”、“以名察实”的主张。墨家的“以名举实”和以名为本的观点是符合现代认识论原则的。墨家的指称理论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相通的。

 

     一、引言


先秦时期名辩思潮十分重视对名实关系的探讨。根据温公颐先生(1904—1996年)的观点,先秦逻辑学可分为“正名的逻辑学”和“辩者的逻辑学”两大派别,前者以儒家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后者以墨子、后期墨家及惠施、公孙龙等为代表。但两派都认为名实相符、名实一致为常态,若有乖戾,则需以某种方法纠正之,仅在“正名实”的方法上有所不同。实际上,道家以上述两派都不同。老子提出无名和有名的概念,庄子完全否定“名”能够表达“实”,并强调“名者,实之宾也”(《庄子·逍遥游》),肯定实对名的决定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墨家的名实论,并与西方的指称理论做简单的比较。为了全面了解墨家的名实论,先介绍孔子的“正名”论和道家的“名实”论。

 

   二、孔子的“正名”论


《说文·口部》:“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左傳·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問名于申繻。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类。”《管子·山至数》:“昔者周人有天下,诸侯宾服,名教通于天下,而夺于其下,何数也。” 《礼记·祭法》:“黄帝正名百物。”

    孔子主张“正名”,强调以礼为原则做到名实相符,言行一致。《论语·子路》:“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引文中的“名”是指名分,《庄子·天下》:“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名分是指人所居地位的名义和所应有应尽的职分。在孔子看来,名分是永恒不变的。孔子所讲的“名分”是道德范畴,即指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之义(即三纲五常)。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

“三纲五常”名的实质亘古不变。相当于说,概念的本质是不变的。因而,名的本质也是不变的,如仁、忠、孝。因而,孔子倡导推行“仁政”,提出“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在这种情况下,孔子欲通过“正名”来恢复西周的礼乐制度,即“以名制实”。

 

   三、道家的“无名”与有名


《道德经》第一章:“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恒无欲也,以观其妙;恒有欲也,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第一个“道”是指自然法则,第二个及后一个“道”是“遵行之义”;“无”是指不能说出来的;“有”是指可以说出来的。

同时,老子提出了无名和有名的概念。《道德经》第三十二章:“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候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⑤。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这里讲的“无名”指完全做到了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所以称之为“朴”。也表达了老子的“无为”的政治思想,认为侯王若能依照“道”的法则治天下,顺应自然,百姓将会自动地服从于他。这种原始质朴的“道”,向下落实使万物兴作,于是各种名称就产生了。立制度、定名分、设官职,不可过分,要适可而止,即“知止”。这样就不会纷扰多事。老子认为,“名”是人类社会引争端的重要根源。

因此,老子将人的认识分为“为学”与“为道”。“为学”的内容是“有名”的;“为道”的内容是“无名”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单纯物不可言说,而命题陈述实在并且和实在共享的逻辑形式是不可言说的,伦理问题是不可言说的。“凡是能够说的事情,都能够说清楚,而凡是不能说的事情,就应该沉默。”(维特根斯坦,1992.p.20)不可说的是神秘领域,只能通过意志的直觉和体验来把握。因而,维特根斯坦也为思想划一个界限,“我们就必须能够想到这界限的两边(这样我们就必须能够想那不能想的东西)。”(维特根斯坦,1992.p.20)。

庄子继承了老子的哲学思想。庄子也认为“道”不能用名言来表达,所谓大道的意义更是不可言传的,记载大道的意义的书籍也是不珍贵的:“世之所贵道者书也,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而世因贵言传书。世虽贵之,我犹不足贵也,为其贵非贵也。故视而可见者形与色也;听而可闻者名与声也。悲夫,世人以形色名声为足以得彼之情!夫形色名声果不足以得彼之情,则知者不言,言者不知,而世岂识之哉!”(《庄子·天道》)庄子说了到言意关系,即“语”(语言)、“意”(意义)、“意之所随者”(语言所包含的意思以外的另外的意思,姑且称为“言外之意”)。庄子认为,言包含意,即语言表达一定的意义,这也是常人重视记载语言的书籍的原因。但还有“言外之意”。显然,“意”才是根本的、真正的意,而这样的“意”是名言不能表达的,自然也是记载名言的书籍所无能为力的。因此,一般人所珍贵的书籍实际上毫无价值。

同时,庄子认为“名”与“实”之间不存在同一性。在庄子看来,万物是变化的,而名是静止的;静止的“名”不能够表达变动不居的万物之“实”。庄子认为: “万物皆种也。以不同形相禅,始卒若环,莫得其伦。”(《庄子·寓言》)其次,“名”本身并没有确定的内容,它不过是人的主观成见所成: “夫言,非吹也,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果有言邪?其未尝有言邪?其以为异于彀音,亦有辩乎,其无辩乎?” (《庄子·齐物论》)但庄子又认为“名”由“实”所决定。

 

四、墨家的“概念论”


     根据现代逻辑学的定义,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所谓属性,是指事物或对象所具有的属性和对象间的关系。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物。在先秦时期,邓析开始注意“类”概念的重要性,墨家进而推广到“故”和“法”的概念。惠施、公孙龙则深入分析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而这项工作在西方是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年)在《逻辑体系》一书提出来的。

概念与词语有密切关系。词语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词语的思想内容。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是人们认识的结果;词语表示事物或表达概念的声音、文字等。而不同的文化圈有不同的词语。因而,一个事物或一个概念可以有几个词语来表达。这是我们在研究墨家的“概念论”与“名言论”必须特别注意的。

 在《墨辩》中,概念被称之为“举”(温公颐,1983.p.118)。“举,拟实也。”(《经上·31》)。《经说上·31》:“举,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其中“故”是指“所得而成”;“实故”是指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不变的,“苟是石也白,败(毁也)是石也,尽与白同。”(《墨子·大取》)同时,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也不能偏离。《经下·105》:“不可偏离而去二,说在见与俱,一与二,广与修。”其中“,广与修”是指长与宽;“二”是兼之全体的专门术语,如“坚白石”,坚与白是石头的本质属性,不能去掉其中的“坚”或“白”。而一个事物的非本质属性偏离却不会影响其本质整体,如《经下·104》所谓:“一,偏弃之”;《经说下》所谓“不与一在” 《经下·108》所谓“偏去莫加少”等。

 

   五、墨家用于表示“概念”的“名”和“言”


    在中国文化中,“名”一般指名字、名称、名分。等“言”是指口语。在《墨辩》中,对名言进行了定义与划分。


   第一,“名”既可用作概念也可用于表示概念的词语。

关于“名”用作概念,我们在上文已经作了介绍。在此,我们主要介绍“名”用于表示概念的词语。

我们知道,汉字的发展是一个很长的自然历史过程。先有文,后有字,著於竹帛上称之为书。《说文解字叙》:“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後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而“名”是指名字、名称、名分等。“名”用于表示概念的词语是文字已经形成之后的事。

《经上·80》:“谓,命,举,加。”

《经说上·80》:“谓:狗、犬,命也;狗,吠,举也;叱狗,加也。”

  《墨子·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诸子集成·墨子间诂》)所谓就是一句话的主词,所以谓是一句话的宾词。适当语法上的语句和逻辑上的判断或便是因此,谓就是人们对于事物的表达(陈高傭,2016.p.97)。《经上·80》列举了谓的三种表达方式,即:命,举,加。”“命”是命名,“举”是“拟实”(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加”是“假名呼实”,宣染一种情绪(陈孟麟,1979.p.21)。


    第二,“言”通过名把概念表达出来。

《说文·言部》:“直言曰言,论难曰语。从口声。凡言之属皆从言。”《周禮·大司樂註》:“發端曰言,答述曰語。”《釋名》:“言,宣也。”《墨辩》做了定义和解释。

《经上·91》:言,口之利也。

《经说上·91》: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

《论衡·书说篇》:“出口为言”,因此,“言,口之利也”。《法言·问神》:“言,心声也。”所以,言为“心之辩也”。《经上·14》:“信,言合于意也”。


《经上·32》:言,出举也

《经说上·32》:(言),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民(名)者也。民(名)若画俿(虎)也。言也,谓言犹石致也。

《经说上·32》的译文为:言语,诸口都能说出来,言出而有名;名出,事物的实状就如同画虎一样一目了然,言语,就如同石头一样坚实密致。显然,言是口能说,说的时候要用名才能把概念表达出来。


第三,“名”的划分。

在逻辑学上,可以将概念的外延划分为几个类。

【經上·79】名,达、类、私。

【说上·79】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宇洒。

【校】“若姓宇洒”应为“若姓字洒”。洒通俪,也为配也(谭戒浦,p.164)。

【注释

(1)“达”:《说文·辵部》:“達,行不相遇也。”《广雅》:“ 达,通也。”

(2)“类”:《说文·犬部》:“類,種類相似,唯犬爲甚。” 《玉篇》:“类,種類也。”《禮·學記》:“知類通達。”

(3)“私”:《说文·禾部》:“禾也。从禾厶聲。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5)“物”:《说文·牛部》:“物,萬物也。牛爲大物;天地之,起於牽牛,故从牛。”《玉篇》:“凡生天地之閒,皆謂物也。”

 (4)臧。《韩非子·喻老》:“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且夫臧获婢妾,由能引决,况仆之不得己乎。李善注引晋灼曰:“臧获,败敌所破虏为奴隶。”汉代扬雄《方言》卷三:“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这里用为古代奴婢的贱称之意。

【解析】墨家所讲的“名”是指名称或词。墨家把“名”分为三类,即达名、类名和私名。

(1)达名,即形式逻辑所讲的普通概念。按照《经说》,物是万物的通名,也称之为达名,或者称普通名词,例如“物”、“器”、“道”、“景”等外延十分广泛的普通概念;

(2)类名,即一类事物的概念。是指某一种类的名称,表同类事物的共同性质、属性,如马;

(3)私名,民讲的,即形式逻辑所讲的单独概念。是个体名称或专有名词,它的外延最小,如“臧”(一个奴隶的名字)。

      

六、墨家的“名实论”


 第一,“实”是事物的本质。

 

【經上·11】实,荣也。

【说上·11】实:其志气之见也,使人如己,不若金声玉服。

【注释】

(1)“实”:《说文·宀部》:“實,富也。从宀从貫。貫,貨貝也。”《小尔雅》:“实,满也,塞也。”《素问·调经论》:“有者为实,故凡中质充满皆曰实。”

(2)“荣”:《尔雅·釋草》:“木谓之华,草谓之荣,不荣而实者谓之秀,荣而不实者谓之英。”“荣”本为植物的花,实是果实。古人认为禾是不开花就结颗粒的;《说文·艸部》:“英,艸榮而不實者。一曰黃英。”

(3)志气。《灵枢·本神》:“心有所忆谓之意,意之所存谓之志。”《荀子·解蔽》:“志者,臧(藏)也。”文字产生以后,“记忆之记又孳乳为记载之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注》:“志,古书也。”《说文解字注》引《周礼?保章氏》注云: “志,古文识,识,记也”,引《礼记?哀公问》 注:“志,读为识,识,知也”。所以“志” 就有“识记”、“知识”之义。《孟子·公孙丑》:“不得于心,勿求于气,可;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可。夫志,气之帅也;气,体之充也。夫志至焉,气次焉。故曰:‘持其志,无暴其气。’”“志气”是指上進的決心與勇氣,如《禮記·孔子閒居》:“志氣塞乎天地。”


【解析】在先秦时期,人们已经把“实”视为果实,《礼记·祭统》:“草木之实”;木之花为华,草之花为荣。草木一般是先开花后结果。讲实是华或花的结果还说得过去。谭戒甫解释说:“实,荣之质;荣,实之著。”但谭戒甫又认为实与荣的关系是“有诸内必形于外也。”(谭戒甫.p.90),在植物学上是不通的。如果从哲学上讲,把实作为内容,把荣作为形式,也是讲得通的。

《老子·第六十章》:“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这里的“华”是指“德、仁、义、礼”等儒家价值,其所谓“实”是指厚实的道德本质。

我们知道,孔子从周尚文,尚墨子背周尚质。《论语·雍也》:“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按字义,文,文采;质,质朴;彬彬,杂半之貌。因而,“实,荣也。”就是指“朴实”是美好的。

 《说》的解释说,朴实,表现为人的志气,使人如己(兼爱),不如金声玉服那样华丽。近似于朴实无华之意。孙诒让《墨子闲诂》:“言其实充美则见于外者,若金声玉服之昭著,即所谓荣也。”把意思解释反了。


第二,“实”是“名”的基础。

  墨家提出“取实予名”、“以实察名”的主张,是针对孔子“正名”以“正政”思想所表现出来的“以名正实”的名实关系的主张。墨子指出:“子墨子曰:今瞽曰:‘钜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虽禹、汤无以易之。兼仁与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贵义》)墨子批评的要点是,虽然在言论上可以区分“仁”与“不仁”,但要弄清“仁”之实与“不仁”之实是很困难的。在判断或检验实际过程中的“仁”与“不仁”,不能只从言论上去分辨,“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着眼于对事物本身的把握。墨子在《明鬼》篇提出“三表”,其中讲到“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要“以实察名”。


第三,“名”是认识事物的根本。

西晋鲁胜的《墨辩注序》说:“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温公颐、崔清田,2001.p.206)显然,墨家的逻辑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是立名。墨家的知性论也是围绕着“名”的研究展开的。墨家把名分为两类。《墨子·大取》:“以形貌命者,必智是之某也,焉智某也。不可以形貌命者,唯不智是之某也,智某可也…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庙者皆是也。”这里的“唯”是“虽然”的意思。也就是名可以分为“以形貌命者”和“不可以形貌命者”。“以形貌命者”是可以通过具体的外貌描述即可表达的名,是具体的事物,如山岳、村庄等。而“不可以形貌命者”,则是些抽象的、没有外貌可言的抽象事物,如“道”、“气”、“美”等。《墨子·大取》:“长人之异、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指之人也与首之人也异,人之体非一貌者也,故异。将剑与挺剑异,剑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异。”也就是说,从形貌命名,可以区分同和异。但随着形貌者的变化,其名也应随之变化,否则就产生了差异。

《墨子·小取》:“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说文·辛部》:“辞,讼也。”也就是说,分争辩讼谓之辞。《说文·言部》:“說,釋也。” “方不彰,说也。”(《经说上》),“说”可以是揭示蕴含在前提中的知识以得出新知的演绎推理,也可以是从某已知事实推出可使该命题成立的理由的非必然性推理,即回溯推理。谭戒甫把这段话视为辩术。实际上,这是知性认识方法。我们知道“名”作为概念是知性认识的先天形式。因为“知性”是一种思维的能力,思维就是凭借概念的认识(康德,2004.p.63)。


   第四,“名”与“实”的非同一性问题。

      墨家反对孔子的“正名论”,提出了“以名举实”的“正名”观。看来,作为词语的“名”与实在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经说下》:“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讲了正名者对“彼此”有三种理解。第一、三种理解是可以的,第二理解是不可以的。同时,后墨分析了违反正名原则的谬误即“狂举”,即:“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经说下》)具体分析了“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和“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两种说法,指出若以此区别牛与马属不同的类,就是犯了“狂举”的语用谬误。而“狂举”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重名”、“过名”、“非名”三种(《经说下》)。


 七、结束语


    第一,墨家的“名实关系论”是在反对孔子“正名”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孔子最早提出“正名”的观点。在孔子看来,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之义是亘古不变的,以此之“名”来纠正现实中的“不仁”、“不义”等非礼行为。墨子及后墨认为,在词语上分辨“仁”与“不仁”是容易的,但在实际中就困难了。故此,墨家提出“以名举实”(即“取实予名”)、“以名察实”的主张。我们举一个现在的例子来说明。公共部门应该维护“公共利益”。按照孔子的“以名制实”办法,就是要求公共部门按照有利公共利益的原则出发来规范行为。但墨家却认为,公共部门是否维护了公共利益,要以实际情况来裁判,要“诉诸百姓耳目之实”。

实际上,孔儒的“正名论”可以理解为“唯名论”,墨家的名实论可理解为“唯实论”。古希腊也存在类似的争论,但古希腊学者更多的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研讨这个问题。赫拉克利特认为人类的语言结构反映了世界结构(徐友渔,1996.p.3),而苏格拉底提出“形式”与“实体”问题(董艳,2011)。柏拉图发展了赫拉克利特的名实思想,持唯实论(Realism)观点,亚里士多德持唯名论(Nominalism)观点,认为经验中的个别的感性事物才是真实的,人们心中的共相以个体事物为基础,不能脱离个体而独立存在(杨永林,2004:63-68)。这两派观点是十八世纪欧洲唯理派和经验派的先河。


    第二,墨家的“以名举实”和以名为本的观点是符合现代认识论原则的。

 在康德哲学中,把认识阶段划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黑格尔指出:“康德是最早明确地提出知性与理性的区分的人。他明确地指出:知性以有限的和无条件的事物为对象,而理性则以无限的和无条件的事物为对象。”(黑格尔,1988.p.126)。康德的做法并没有被后来的哲学所推翻。

    墨家“以名举实”,在认识论上,就是知性认识不能凭借一个空的概念来思维,必须以感性杂多为对象。墨家以名为本,实际上揭示了知性认识的核心。知性认识必须以概念作为先验形式来“综合”,才能形成知识。对此,我将以《墨家的认识论》另文详述。


   第三,墨家的指称理论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

墨家对“名实关系”论包含着指称论观点。《经说上》:“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所以谓”(名)与“所谓”(实)的的关系,用现代符号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一种指称或者说代表关系。由于名具有指称事物的功能,因而人们可以用名去“举实”。同时,《墨经》认为,名依实有,无实则无名。《经说下》:“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大取》:“实不必名。”在墨家看来,先有事物的存在,然后才有对事物的“所以谓”(名);没有“实”就没有名对事物的称谓。

但是,作为词语的“名”可划分为“达名”、“类名”和“私名”。名与实并不具有“同一性”,墨家讲到了“狂举”,具体介绍了“重名”、“过名”和“非名”等。狗也称作“犬”。这就是重名;1949年之前的北京名为北平,北平是过名;非名是违背名的约定成俗的原则的谬误。《经说上》:“君、臣、民,通约也。”。至于荀子批判后墨“杀盗非杀人”和“用名以乱实”的谬误(《荀子·正名》)。这不是逻辑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

 墨家在名实的指称问题上,类似于维特根斯坦(Luding Wittgenstein 1889—1951年)后期哲学思想。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否定。在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有一重要理论是“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的诸规则都植根于生活形式之中。语言游戏是一种语言,每个语言游戏都是对语言的一种使用。每个语言游戏实际上都是由语言表达式和人们借此而完成的的行为两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因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27节写道:“‘我们给事物命名,然后我们便可以谈论它们:可以在谈论中指称它们。’”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我们可以实指地定义“一个专名、一种颜色的名称、一种材料的名称、一个数字、罗盘上的一个点的名称,等等”(《哲学研究》第28节),“那就是说:一个实指定义在每一情形下均可做不同的解释。”(《哲学研究》第28节)实际上,在维特根斯坦,一个词语的意义是在使用中确定的。这也很好解释了墨家的“重名”、“过名”、“非名”问题。

 

参考文献:

维特根斯坦,1992.逻辑哲学[M].郭英,译.商务印书馆。

维特根斯坦,1992.逻辑哲学[M].郭英,译.商务印书馆。

谭戒甫,2011.墨辩发微[M].中华书局。

陈高傭,2016.墨辩今解[M].商务印书馆。

温公颐,1983.先秦逻辑史[M]. 上海人民出版社.

陈孟麟,1979.墨辩逻辑学[M].山东人民出版社。

康德,2004.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

翟锦程,2005.先秦名学研究[M].天涯古籍出版社。

黑格尔,1988.小逻辑[M].商务印书馆。

谭慧颖.从现代语义三角理论看先秦与古希腊名实论的异同[J].外语学刊》,2011,(2)。

杨永林.从名实之争到言无定论——语言与思维关系的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徐友渔,1996.语言与哲学》[M].北京: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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