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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加强和规范案件移送审理后的形式审核 | 384

 hzhujian 2017-05-25

来稿邮箱:wesword@qq.com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该款规定了移送审理的条件和程序。

实践中,执纪审查部门将上述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后,审理部门并不是很快就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需要一个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的过程,以此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移送审理的条件和程序,再决定是否受理,这个审核过程就是所谓的形式审核。

一、形式审核的法定依据和重要性

案件移送审理后的形式审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执纪审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之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过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前,案件审理部门对移送审理案件进行形式审核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24条的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移送审理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及时完成形式审核,并与执纪审查部门办理正式接收手续。形式审核的时限为三天。

形式审核是案件审理部门确保审理质量的必要关口和前置手段。虽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相关条款对形式审核予以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对移送审理案件没有必要或不能进行形式审核。保障审理质量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对保障审理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形式审核是案件审理部门正式受理案件前的第一道工序和基础性工作,是纪律审查过程中执纪审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的衔接环节。审理部门通过形式审核,使审理人员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正式介入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能避免审理人员少走弯路,能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形式审核是审理部门正确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审核的主要目的是审核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才办理交接手续正式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将案件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充完善。及时的补充完善,可以防止错过取证补证的最佳时机,影响案件进度进而影响案件质量。做好形式审核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不进行形式审核,只要执纪审查部门移送材料,案件审理部门就予以受理,难免使审理条件打折扣,势必影响案件质量,甚至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和盲目。通过形式审核,将倒逼执纪审查部门更加注重案件办理程序和质量。

二、形式审核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审理部门开展形式审核工作,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核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审查的案件;需要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办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移送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其他应当由本级案件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

二是审核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情况。确定被审查人是否为纪检监察对象,要审核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看有无特殊情况,是否需要分别加以说明,是否担任同级党委委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三是确定呈报或者移送案件已经审查终结。

四是确认已经构成违纪,并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

五是审核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卷,是否在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7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三、加强和规范形式审核工作

形式审核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础工作,是案件正式受理前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正确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关于移送审理的条件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形式审核工作予以规范。作为案件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形式审核的重要性,防止形式审核流于形式。只有认真做好案件受理前的形式审核工作,才能在审理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稳操胜券,才能更好地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保障审理质量。为了使案件移送审理后的形式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应确定形式审核承办人。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执纪审查部门移送材料的当日,应确定形式审核承办人。

二是明确职责任务和时限要求。按照规定,承办人应在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工作。形式审核可通过填写《党纪政纪案件形式审核表》予以体现。经形式审核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符合审理条件的,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与执纪审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若不符合审理条件,制作《案件形式审核通知书》,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充分运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与执纪审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由执纪审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移送审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2.在时间要求紧急等特殊情况下,案件审理部门先行审核已有案卷材料,由执纪审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正式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3.按上述1、2项沟通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案件审理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并抓紧进行全面审理,然后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上述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退查补证的问题,一并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或补证。

三是形式审核应纳入审理流程。为了反映审理部门开展形式审核的工作情况,应将《党纪政纪案件形式审核表》《案件形式审核通知书》等作为重要材料归入审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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