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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和“走读式”谈话工作中的几点认识

 纪法入门指引 2019-03-10

        按照领导要求和微讲堂的安排,下面结合案管室工作,我粗浅谈谈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和“走读式”谈话工作中的几点认识,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问题线索相关情况
(一)线索受理及处置
1、信访室对反映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县纪委管理的纪检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分类摘要,并经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案管室。
其他室收到或者发现的及上级相关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其继续办理,并于审批后在案管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办理受理范围的,应当报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案管室按程序分办,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2、案管室收到问题线索后,填写《问题线索分办单》,提出分办意见或移交建议,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的相关情况,按照四类处置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报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研究决定处置意见。
县纪委机关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听取前期已决定处置意见的线索办理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新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意见。
4、每月20日前,承办人员汇总线索处置情况,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统计上报。
(二)问题线索的管理
问题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成效。一是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各承办室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上级机关、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都要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二是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更新,要在信访室、案管室备案。加强问题线索动态管理,定期汇总、认真核对,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防问题线索遗失泄露、久拖不办和随意处置。
三、线索处置的方式
共四类: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留存待查、予以了结。我在这里就不一一说了,纪检监察室都是高手。
二、“走读式”谈话的风险点
“走读式”谈话对象是指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以外的纪律审查和谈话措施的对象,包括调查谈话和廉政谈话(约谈)。
这是我综合2017年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执纪审查安全工作情况的通报》的主要精神,归纳“走读式”谈话的风险隐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有的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有的是不存在的,有责改之、无责加冕。在新的一年执纪审查中,希望我们能够严控风险,确保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燃。
一是办案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少数同志认为安全办案主要指的是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要求高些,固定谈话点监控室内谈话次之,其他案件不存在多少安全问题。大小案件都按条条框框来,一个案件还不知道办到猴年马月,导致对办案安全工作设防意识差,麻痹大意,从而产生安全事故。具体工作中,存在重效率、重证据抓取、轻安全的现象,比如,有的在单位办公室内电话通知谈话对象,随叫随到、随到随谈。俗话说:越是危险地方越安全,对纪律审查工作来说,反之亦然,越是安全的地方越危险。从中纪委办案安全方面通报来看,走读式谈话发生安全事故明显多于两规期间的事故,就我们县纪委来讲,也是有血的教训的。
二是安全责任理解有误。案管室负责纪律审查工作安全的监督检查,有部分同志以为办案安全主要是案管室的事。其实不然,分管案件领导为领导责任人,调查组长为第一直接责任人,负责谈话的办案人员及陪护人员均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此外,调查组长指派一名办案人员担任依法办案监督员。根据市纪委《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工作职责》要求:办案监督员的职责为:负责陪护值班安排;会同案管室驻点人员,共同对谈话对象进点前例行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清点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并妥善保管,对有安全隐患的物品(皮带、戒指、项链等)必须进行暂收保管;负责管理被谈话对象的送饭、理发等日常事务;从我们办案实际来看,安全员缺位或履职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明显。
三是风险管控不全面。有的谈话前摸底评估不细不实,掌握对象不充分,对谈话对象身体、心理、性格、家族等情况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就仓促上阵。在此过程,就有一定的概率存在一个互不知底、相互猜忌的过程,我们以为调查对象就是一般性违纪,在安全防范上就会掉以轻心,调查对象以为纪检部门全部掌握其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再加上谈话时,办案人员经常会说,你以为你不交待问题,我们就不了解你做的坏事,再加上一大堆佐证材料,可能会造成谈话对象心理压力大,就会有小概率走极端的行为发生。有的审批程序不严格,存在谈话调查随意性大,对象范围难掌控等风险。有的检查人员简单打个电话,通知被调查人到纪委谈话,不说原因、不讲政策。有的安全检查走过场,对象将手机等物品带入谈话室。有的谈话中安全防范不严密,对象身体情绪、就餐如厕、突发情况处置等全链条管控有漏洞。有的谈话后没有履行“手递手”交接程序,对象没有陪护单独离开。
四是方法不当。走读式谈话不同于“两规”审查,不少审查人员在政策把握、节奏控制、方式方法上还存在偏差。有的在谈话期间只图突破,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有效化解被调查人心理上的“疙瘩”。既要给调查对象一定压力,又要让其看到希望,这都需要办案人员长期的经验积累,因案、因人予以适当处置。(余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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