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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同与不同:把握纪法两种方式精准开展谈话

 言纪随 2019-04-2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4月24日。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一种常用的工作方式,其不仅是党内交流思想、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的重要手段,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还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谈话也是监察监督的重要工作方法。

针对如何充分有效发挥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各自所长,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进行了课题调研,并对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中的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进行梳理、归纳、比较,对在谈话工作中如何进一步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进行了思考。

一、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的内涵

纪委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中的纪委谈话工作可分为三类情况,即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和立案中的谈话。前两种谈话也称一般性谈话。谈话函询,是指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谈话函询作为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主要对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初核谈话,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谈话。初核谈话用于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阶段,以获取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立案中的谈话,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立案审查,而与涉嫌违纪党员或党组织进行的谈话。

监委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了有关谈话工作的三种措施:谈话、讯问及询问。笔者认为作为工作方法的谈话与谈话措施可作区分,谈话的内涵要广于谈话措施,是广义上的谈话。本文对监委的谈话,取广义解释,即不仅包含谈话措施,讯问、询问等措施也应涵盖其中。一是谈话,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同时,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谈话提醒还是监察机关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的一种处置方式。二是讯问,即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谈话。三是询问,即监察机关对有关知情人员的谈话。

二、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与监委谈话的比较

在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与监委谈话有很多相通之处。比如,监委谈话措施类似于纪委谈话中的谈话函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在对监察法第十九条进行释义时指出:“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由此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类似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谈话函询”规定的谈话方式。不同之处在于,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方式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违纪的党员干部。再如,固定监委谈话的载体与固定纪委谈话的载体相同。根据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于采取询问、讯问措施的,均应形成“笔录”;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在违纪案件的初核、审查调查过程中,固定谈话的载体同样是“笔录”。

但是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也存在区别。一是谈话对象不完全相同,纪委谈话对象只适用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等;监委谈话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委谈话范围不仅包括违反党纪者,还涵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无论是否为党员),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等。二是谈话措施不尽相同,纪委谈话可以通过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等措施进行,固定谈话的载体只有谈话笔录;监委谈话采取的措施更为多样,可以通过谈话、讯问、询问等对被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固定谈话的载体在立案前采用谈话笔录,立案后一般采用讯问笔录、谈话笔录和询问笔录。三是谈话效力不同,监察体制改革前,纪委谈话相关笔录需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审查起诉;通过监委谈话固定的笔录需移送检察机关的,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三、在谈话工作中落实执纪执法贯通

准确厘清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的内涵,强化对接贯通,加强融合运用、优势互补已越来越成为徐州市纪委监委的共识和推进的重点。笔者认为,在谈话工作中落实执纪执法贯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熟练掌握纪委谈话、监委谈话语言体系是纪法贯通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干部既要熟练掌握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语言体系,厘清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又要能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之间自如切换,将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

二是充分发挥纪委谈话、监委谈话各自优势是纪法贯通的必要保障。查办案件中,应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合理运用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固定证据,助力谈话突破。同时,发挥纪委谈话做思想工作的优势,通过安排被谈话人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使被谈话人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让他们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

三是业务融合、队伍融合是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因素。笔者转隶一年来,切实感受到徐州市纪委监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队伍融合的力度很大。经常性开展的纪律和法律的互补式培训、测试,对补齐执纪执法谈话中的短板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培训和及时的学习,“老纪检”偏重于以党纪党规为基准查办贪腐案件而对涉法业务研究不精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同时,转隶干部对党规党纪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杨康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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