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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通过征收契本钱与房地租钱,来体现城市发展与乡村不同的面貌

 谢耳朵馆长 2020-08-13

元代通过征收契本钱与房地租钱,来体现城市发展与乡村不同的面貌——杂税是赋税研究不可或缺的一环。元代的杂税,称之为“额外课”。“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所谓“额外”,盖因这部分税课没有定额。额外课的征收其体现政府了对民间各种经济利益的攫取。

《元史·食货志》列举了32项额外课的税目,分别为: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房地租、门摊、池塘、蒲苇、食羊、荻苇、煤炭、撞岸、山查、曲、鱼、漆、酵、山泽、荡、柳、牙例、乳牛、抽分、蒲、鱼苗、柴、羊皮、磁、竹苇、姜、白药。这32项额外课,“其岁入之数,唯天历元年(1328年)可考云。”

通过对其所记天历二年(1328年)各地“额外课”的数目,可知全国性征收的有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房地租、蒲苇等,其余项目的数据来自特定地域,应该并非全国范围内征收。在元代“额外课”收入中,与城市税收联系比较密切的有契本和房地租钱。

在城征收契本钱

契本由官府颁发,具有纳税凭证的作用。《元典章》记载,“契钞官给契本,如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匹、舟船、物业应立契据者,验立契上实直价钱,依例收办正税。外,将本用印关防,每本宝钞一钱。无契本者,便同偷税究治。”可知凡涉及需要立契据的财产交易,如土地、物业、人口、牲畜等,官府均会发给契本。

契本上盖官印,于是便成为纳税的依据,也由此产生了契本钱。若无契本,官府便按偷税处理。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中书省据此确定了:“今后应报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匹所立文契,赴务投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宝钞三钱。”照此办法,买主执买卖所立文契赴务投税后,可得到官府认证的契本,每本要缴纳宝钞三钱。

官府颁发契本可以确认民间财产交易各方的权益,政府也可从征取契本钱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元史·食货志》载:“(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至大三年(1310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

另据天历元年(1328年)“契本”收入的统计,“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每道钞一两五钱,计中统钞九千一百一十四锭。”这里的数据涉及元代至元钞与中统钞的换算,其比值为五比一。然而在实际征收契本钱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乱象。而这些乱象实际上体现着涉税各方对利益的追逐。

《元典章》中的一件公文回溯了至大三年(1310年)江西行省契本征收的现象,如:“买置之家畏惧税司刁蹬,多被权豪势要、牙行栏头、巡税之徒结揽文契,多收税钱,并不纳官。若是务官觉察取问,止以价钱未完为由推调。”从中截留税利。

又如税务官“少者强索印契,多者不论价直,或以一契至元钞一钱、二钱纳官,亦有通同作弊,不附赤历,就于契尾用印,因而分使官钱。”未按条例收税,也不在财务收支簿册上详,致使政府收入减损,中饱私囊。

就此,官府期望通过惩处上下环节的违例现象确保税收收入,“如无契本,买主依例追断,结揽牙行栏头人等比匿税例加等追断。务官通同、及税非本境成交文契者,依例断罪降黜。提调正官有失关防,纵令亲戚宅司人等入务,但是乞要钱物者,即同枉法论罪。”

这些处罚条例一方面体现政府关注到了买主、牙人、栏头、税务官等各个层级人员隐匿税收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税务问题牵扯人员之广,解决并非轻而易举之事。

从对契本的描述中,可知这笔收入是城乡皆有的,毕竟民间的财产转换并非只在城市发生,乡村土地田宅买卖是民间交易的重点。然而考察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的一件公文,亦可看到城乡税收在管理上的分野。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福建行省收到福州路申文,反馈乡村诸如牛、猪生产子犊也要征税等弊端,在其行文中比对了城市的税务,提到:“各处院务,除府、路在城收杂税契者,常为比较,无致多收税钱,则物价不增,细民易活。”

可知当时城市税务的管理相较农村规范,推知其原因,概是城市税务相对集中,各项税事、税目得以集中比对,不至于收纳无需征税之物,避免扰民之举。针对乡村税务的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张榜公示“不合收税名项”,并进一步明确“各处院务,除府、路在城止收杂税者外,乡下门摊赤历上多不具报。

及聚落去处,另有酢户、酒户验石斗收课,诸色人匠验名色定额。可委廉干官省会各务吊下主首人户,自行供具各门摊月课等税见数。”虽然这里讲的是规范乡村征税的举措,但可见其参考了城市税务相对公开的管理。

城市房地租钱

房地租钱亦是元代“额外课”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项目。《元史·食货志》记载了天历元年(1328年)全国房地租钱收入的数额:“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锭四十八两四钱。内腹里,九百六十六锭五两三钱,行省,一万一千八十七锭四十三两一钱。”有关房地租钱的性质,有待进一步研究。

单从名称上看,房地租钱既有“房”的部分,亦有“地”的部分,且命名为“租”。那么这一所立名目究竟是对房征收,还是对地征收?征收的钱钞从其性质上讲,究竟是属于租,还是税?皆是研究有待挖掘之处。

房地租钱出现在元代有代表性的地方志中,不过名称各异。延祐《四明志》赋役考的“秋粮实征”下,有“房屋租钱”的名目。

从其数目统计中可知,庆元路房屋租钱总计中统钞三定一十一两二钱六分,其中奉化州房屋租钱中统钞四两,昌国州一十四两四钱,鄞县四十四两二钱,慈溪县、定海县、象山县未见统计,录事司实征房屋租钱一定四十八两六钱六分。可知庆元路录事司房屋租钱的收入亦占到全境各辖区的一半左右。

在“录事司实征”统计中,除了“房屋租钱”,庆元路录事司单有“官地租钱”一目,数额为五定一十八两八钱五分。官地租钱在庆元路所辖奉化州、昌国州、鄞县、慈溪县、定海县、象山县均未见记载。

这里的“地”,应是非农业用地,概属于官府所辖,因而产生“官地租钱”。至顺《镇江志》中,赋税之下的常赋包含夏税和秋租两大类,其中“秋租”下除了粮食等实物,还有房钱和地钱的数目。

房钱五十五贯九钱一分九厘,包括录事司四十八贯三钱一分,丹徙县四贯九钱五分,金壇县二贯六分五厘九毫,地钱三百二十五贯六钱七分九厘五毫,包括录事司二百六十八贯八钱七分三毫,丹徙县二十八贯一钱二分,丹阳县二十五贯一钱二分一厘七毫,金壇县三贯五钱六分七厘五毫。

镇江路下辖录事司、丹徙县、丹阳县、金壇县,其中录事司是元代管理专门管理城市的机构,来源于录事司的税收即为城市税收,从录事司所管城市上纳房钱、地钱占整个镇江路房地租钱的绝大多数,可知房地租钱是考察城市税收很具代表性的收入。

至正《金陵新志》贡赋类别下计有各地系官税目的统计。其中在城录事司房钱二百六十五定一十九两三分一厘,内有丰和棚租钱一十二定,江宁县房地钱二十九定四十三两五钱八厘八毫,上元县房地钱六十二定七两六分四厘,句容县房地钱一十五定一十一两九钱一分二厘,溧水州未见记载,溧阳州房地钱一定一十六两六钱四分。

集庆路的贡赋“系官”条目下录事司之“房钱”收入亦是其他各州县“房地钱”无可比拟的。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系官”条目外,集庆路的贡赋记载别有“财赋”条目,其中录事司的财赋收入条目下又有房地钱中统钞九十六定二十五两的记录。

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可以判断元代“额外课”中的房地租钱是城乡通行的税目,然而对比各路房地租钱的数额,又可明显看到城市在房地租钱的课征上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房地租钱在不同的地方志中表述略有差别,但都扣准了房屋与地基的价值。

城市是非农业人口的集中之地,城市土地与房屋亦会随着人口的集聚日趋紧张,政府看到了城市土地与房屋的价值,继而征收“房地租钱”。

从元代地方志所载各地税收各类条目的归属中,可见房地租钱是归入到“税目”中的,至于为何用“租”,概是表明其名目是对房或地的使用行为征收,有关这一点,亦需要做进一步探究。

总之,额外课亦是元代城市税收需要观察的对象,其中在城征收的契本钱,城市中征收的房地租钱等,均体现出城市发展与乡村不同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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