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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

 瑞雪丰年rhse3t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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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致损怎么起诉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a、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b、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二、共同侵权后的赔偿责任

(一)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该《解释》第3条的这一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框架内合理扩张和变更了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理论关于共同侵权须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的主流观点。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如果两个以上侵权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且损害结果同一,共同侵权即告成立。这属于传统的标准的共同侵权。

(二)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数个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只要各该行为直接结合而表现为行为竞合,仍将构成共同侵权。该《解释》第3条第2款还明确地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第一次明确规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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