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7年司法考试必备考点之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上)

 xfshok 2017-06-15

2017年司法考试必备考点之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上)

一、共同侵权

(一)共同加害行为

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二人以上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数个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也就是“共谋”。

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注意】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其他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对损害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教唆帮助侵权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②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或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①第一个知道: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②第二个知道: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③一个不知道: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2、责任承担:(1)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表明加害人可以确定,不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责;(3)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

二、分别侵权

(一)累积因果关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2)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3)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2、责任承担: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

(二)共同因果关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构成要件:(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2)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3)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每个行为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责任承担: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2017年司法考试必备考点之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