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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案件

 昵称4675050 2011-03-30

浅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案件

发布时间:2010-05-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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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恩施晚报

  案情

  2009年8月20日,某公司与张某(注:张某系一无安装资质个体工商户)签订了一份安装合同,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刷漆项目分包给张某承包施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王某从事刷油漆工作。同年9月14日,王某在钢结构上刷油漆时不慎从钢结构上跌落到地摔伤,造成王某身体多处骨折,后到医院住院治疗35天。王某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8600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某公司明知张某没有安装资质仍将其承包的钢结构工程刷油漆项目分包给张某施工,有选任方面的过错。

  由于张某、某公司对王某人身损害的后果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二者应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的60%,即11160元;某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的40%,即744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案件,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亦称为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既无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而数个行为偶然结合导致了同一受害者遭受了同一损害。

  2009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该部法律界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基本构成,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作如下理解:第一、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存在数个行为人。第二、数个行为人是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1、存在多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数人的行为共同结合构成一个侵权行为,因此区别于共同侵权行为;2、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第三、只有一个损害结果,即损害结果本身是不可分的(一般来讲只能认定为一个损害结果)。第四、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而非可能性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体可能性有三种情况:1、数个行为单独实施的时候在量上都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但是当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量上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2、数个行为单独实施的时候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数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3、数个行为单独实施的时候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但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数个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的。第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仅仅选用于无过错责任。

  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分情形对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第一、如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介入,单独实施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原则也是有区别的。

  第二、如果每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适用该法第12条规定。即只要其中有某个行为,如果没有其他行为的作用,就无法造成全部损害,则应当适用第12条规定,不得适用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地说,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大小的确定,可以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因此,本案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判决某公司与张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某公司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川市人民法院 李修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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